3. 董事、经理对雇员之义务和责任
基于员工在公司中的弱势地位,法律要求公司或其董事、经理对雇员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在这种立法思想下,董事、经理因多种原因致雇员遭受不公正对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董事、经理即使能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履行了诚实信用、善意等义务,仍不能免除其责任。
A.公司未支付雇员工资
英美法各国均规定,在公司未支付雇员工资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董事、经理承担个人责任。这项责任通常被认为是绝对责任,未获支付的雇员无须证明董事、经理主观上的过错,即可要求其赔偿,而董事、经理则很难对雇员的正当要求抗辩。
例如:《加拿大商事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未能支付提供服务的雇员工资,则应单独或共同按相当于雇员六个月以内的工资标准予以偿付。然而,董事承担这样的个人责任也是附条件的,例如:董事解职后,雇员应在其解职后二年内提出请求;雇员应首先要求公司支付,对不能获偿部分方可要求董事予以赔偿。
B.雇员在工作中受到歧视
雇员在其工作中,有不受歧视的权利,如果因其种族、性别或其他原因(如:残疾人)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则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司或者个人董事、经理对此予以赔偿。
4、董事、经理在税法上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经理个人承担税法上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日益为立法、司法界所关注。从历史上看,税收的征收机制均比较强调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责任,无意强调董事、经理的个人责任。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如果董事、经理积极策划和参与了公司的有关税收犯罪活动,则可能会受到刑事制裁(包括罚金、拘禁等)。然而,由于刑事犯罪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极其严格,对董事、经理予以刑事制裁的做法并不十分有效。
到了八十年代初,由于受经济形势影响很多公司经历了财政困窘,加之经营者逃税的情况十分严重,使得政府的税收活动也深受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立法者开始强调董事、经理的个人责任,当公司对国家欠税,或者没有依法代扣雇员应纳税款,则董事、经理很可能会为之而承担个人责任。
一般而言,董事、经理并不为公司未纳税款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然而,在英美税收法律制度中,如果董事、经理意识到公司未支付税款之事实,而无视其合理的勤勉义务没有向国家纳税时,则可能为其行为而承担个人责任;此外,如果公司在清算或解散时,公司的财产如果未首先用于支付国家的税收,承担分配财产职责的董事、接管人、清算人应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