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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该不该受法律保护

  第三,本打赌协议无效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已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第一,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第四,标的确定和可能。在本案中,张某和赵某签约时都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有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这可谓是主体合格;签约时任何一方都没有受到对方的胁迫和欺诈,可谓意思表示真实;喝酒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生活习惯,既不违法也不伤风败俗;合同的标十分明确,那就是在10分钟内喝完一瓶白酒。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喝下一瓶白酒不同于喝一瓶矿泉水,正因为如此才有了打赌或者挑战的价值。综上所述,张某与赵某的打赌协议完全符合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应当是有效的。
  第四,张女的权益该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说该打赌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的话,张某喝完酒时已经成就了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是生效。”的规定,该合同已经生效,当事人都应当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违约者不仅要承当违约责任,而且还要在法律的强制下履行义务。只有认真履行合同才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对合同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否则就是法律的践踏。对于本案来讲,法院连受理都不受理就一口否定了该合同的效力,其否面影响是十分深远的。第一,破坏了公民对法院的信任,损害了公民对公力救济的自信心,为私力救济人为地创造了空间。第二,践踏了信用意识。信用,不单是商业运行的原则,更是一种人的品质。信用就如同一件易碎品,打造起来非常艰难,毁坏它却不费吹灰之力。打赌是民间信用的一种具体体现,一般不需要公权力的插手就可得以运行,正是这种守信的内在理念才使这个社会运行的井然有序。但是,当有人试图破坏这种道德基础时,公权力是撒手不管还是公然站在不守信的一边、还是站在守信的一边,就成为诚实守信废与兴的关键,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是代表国家的一种价值判断,它影响的不是某一个当事人,而是一个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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