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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批判的辩护——对基层法院判决书“不说理”的一种反思性解读

  [3]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第186-187页。
  [4] 方流芳:《罗伊判例中的法律解释问题》,载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3页。转引自龙宗智:《刑事判决应加强判决理由》,《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第35页。
  [5] 见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第235-236页。
  [6] 《司法何为——探寻现代司法理念》,《法制日报》,2000年9月4日,第5版。
  [7] 这是我自己杜撰出来的一个词。在没有找到更合适的词代替它之前,我仍然使用它以与“台前”和“幕后”对应,来表达一种介于人与制度之间的东西。当然,也许这种提法本身是不够严谨的。
  [8] 见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 见苏力:《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以下。
  [10] 见苏力:《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第3页以下。 
  [11] 参见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未刊稿)。
  [12] 参见方流芳:《司法判决为何缺乏推理》,载《向我们的处境发问》,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第71-73页。
  [13] 见《判决书的背后》,(未刊稿)。
  [14] 见陈兴良:《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载《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15] 这是2001年1月5日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举办的一次学术沙龙上潘剑锋教授的一句戏言,因其生动形象,权且引之。
  [16] 见叶自强:《论判决理由》,载《湘江法律评论》第3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133页。
  [17] 见前引苏力:《判决书的背后》。
  [18] 实践中,将法院的地位“降格”的事例比比皆是。有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政府各部门”发文或通知开会时,把人民法院视同在内发号施令,有的甚至要求法院必须“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一样在完成“创收”任务后方可得到财政的拨款。还有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凡当地人民法院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本地债务人的财产时,“必须”报经本地政府批准方可办理。见罗书平:《法院是政府的职能机构吗?》,《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3日,第3版。其实,离开宪法规定把本该独立于政府的法院变成政府的“职能部门”,使法院的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相去甚远,这不仅是法院的悲哀,更是一个国家法制的“无奈”。它至少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们离“法治社会”尚有相当的距离。 
  [19] 应当说,在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出现严重行政化和地方化问题的今天,法院有时屈从某种权威的指令,作一些有悖事理和法理的判决,这可以理解为它们维持自身生存的必要手段,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毕竟,我们应当更多地谴责对法院滥施淫威的官员,而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法院。
  [20] 肯定会有人质疑,现有的法官素质,不独立尚且腐败至此,再独立那还了得?坦率地说,司法腐败与法官素质低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领域之外的以权代法等因素导致法官责任心减弱而造成的。杜绝司法腐败与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途径,就是积极创造条件,使法官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抗干扰的力量远远大于干扰者,这才是治本的措施。因为法官素质较低而不敢让其独立,无异于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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