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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美国的中国法研究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非计划经济的因素以及私人经济因素迅速成长,伴随而来的是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的大量涌现。引起美国学者们关注的是:这些新出现的经济因素其未来命运如何?中国如何解决因上述因素而生成的大量经济纠纷?
  有学者预言,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尝试必将激发企业经营的自主意识。这种改革的潜在前景是加速国内资金的流动,吸引个人及集团储蓄转向投资〔17〕但也有人认为这种估计未免过于乐观,他们怀疑中国政府对私有经济的容忍究竟能有多大限度〔18〕。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私人经济的活跃导致了八十年代经济纠纷案件的大幅增长。美国学者鲍沫尔对此作了详细的研究,他注意到:非诉讼的调解手段较之五十年代而言变得更加专门化、官方化、职业化和民主化。同时调解对正规司法程序的补充和辅助作用也大为增强。律师已开始在调解程序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国家也试图提高调解者的地位。他指出:“现在似乎不太喜欢用斗争的方式提高人们的政治意识。国家更关注的是获得案件的基本事实,以更公正的方式排解纠纷以及巩固社会稳定和公共道德”。〔19〕
  显然,富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仍旧是西方学者关注的热点。这大概有两个原因:其一,在美国学者看来,调解虽然不象五十年代那样带有浓烈的政治色彩,但仍是现行政策的一个重要支柱,甚至经常导致民事或经济纠纷政治化〔20〕;其二,据美国学者的统计,中国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民事案件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这说明,尽管正规的法律制度的作用正日益增强,但调解仍是中国解决纠纷的一个基本方式〔21〕。
  八十年代,中国职业化律师队伍的出现也引起了美国学者的注意。享利·皮特尼指出:“中国头一次有意于向广大的城市和乡村地区的大量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过他预言,中国律师要想有进一步的发展将会遇到许多障碍。他列举出的困难主要有:律师培训的低水平、官方不情愿提供政府工作惯习的情报、中国法官和公安部门对辩方律师的恶感以及公众对律师的不信任。〔22〕
  3.对外贸易与投资的法律研究
  改革开放的十年,诞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美国人称作“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法”)。这个新生儿产生的诱惑力远远大于中国其它的法律部门,有关材料被翻译成英文的速度也大大快于其它的法律文件。在美国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主要是法律实务人员,特别是在为数不多的几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曾受过中国法专门培训的一些律师成了这个方面的专家。这其中包括柯恩〔23〕和拉伯曼〔24〕及他们的一些第子,如毛瑟〔25〕、贺斯礼(Jamie  Horsley)〔26〕盖拉特(Timothy  Gelatt)〔27〕等。他们经常就中国对外贸易及投资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编辑一些论文集。法律实务学会(Practicing  Law  Institute)也经常组织这些专家合作开展一些研究项目。〔28〕不过美国学者自己也意识到,这些研究文字只是对中国新出台的相关立法作些评论和解释,深入的分析还谈不上。
  除了上述比较集中的研究领域外,其它方面的研究也发表了不少研究成果。例如柯恩曾于七十年代初组织过一次中国国际法研讨会,出版了一本论文集《中国国际法实践》,及两册资料《人民中国与国际法》。〔29〕又如关于中国宪法的研究,是在1980年,即有斯曼斯编的《共产主义世界的宪法》〔30〕一书,其中收有中国1978年宪法的译文及研究文章。1985年出版的南森撰写《中国的民主》〔37〕一书对中国二十世纪各个时期制定的宪法作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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