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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评论法学派述评

  第四,与注释法学派相比,评论法学派更加注重对法律现象的学理分析。这一特点在巴尔杜斯的作品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对法源自何处这一问题,注释法学派也有一些论述,如普拉坎梯努斯就说过:“所有的法,如同河川来自于泉水一样,也来自于正义。……另一方面,正义所以称为正义,正是因为所有的法是依存于正义的缘故。”〔17〕阿佐也说:“所有的法……均来自于正义。即正义所要求的也是法所要追求的。……因为,正义所以称为正义,正是因为所有的法是依存于正义的缘故。基于此,法从正义而来。”〔18〕巴尔杜斯一方面继承了这些先学的观点,认为法来自于人类的习性(habitus),而这种习性就是正义。但巴尔杜斯不满足于此,他进一步对正义作了详细分析,他认为,对正义,应从两个方面考察:第一,从抽象的角度来考察正义,即正义在其自身中规制了所有立法者自身制定法律的行为,在这方面,体现了正义的本质。此时,正义是法的母亲、产生法的原因;第二,对正义进行具体的考察,即正义通过立法者,成为可能适用于特定的各个案件的规范。此时,正义与法是同一种事物,具有同样的性质。〔19〕又如,对自然法这一问题,中世纪法学家在继承古代希腊和罗马时代成果的基础上,都有所涉及,但巴尔杜斯的论述,远比注释法学派来得详细和精致。巴尔杜斯在对《学说汇纂》第一卷第一章每一节的评注中,先从分析自然法中的自然的含义入手,指出,“所谓自然,是通过神的知识被引入各个事物的、在有生命的各个事物的所有态(proprietas),所谓自然,是神的态势和秩序,因此,也是各个事物的状态。”〔20〕根据这种定义,他将自然分为三类:“自然意图之物”(intentio  naturae);“感觉性生命中自然本性运动的自然”;“知识生命中自然本性运动的自然。”第一种不是法律学而是自然哲学研究的对象。第二、第三种则是法学家研究的对象,其具体事例如人类的结合(男妇结合、家族)等。〔21〕在对自然的含义、分类作出论述的基础上,巴尔杜斯对自然法下了一个定义:“所谓自然法,是基于自然的使所有动物一致的规则,”“是对所有从神的规定(divina  providentia)中显现和派生的、从完全的自然事物中产生的动物而言彼此相通的规范。”其调整对象最典型的有三大类:雌雄的结合、婚姻、后代的抚养。〔22〕此外,巴尔杜斯对市民法和万民法也作了非常详细的论述。可以认为,评论法学派在评注《国法大全》、运用罗马法原则解决当时社会问题的活动中,恢复和发展了罗马的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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