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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上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因特网上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闫桂贞


【全文】
  因特网是信息的海洋,实现资源共享是其主要功能,便捷地获取资源是人们上网的目的所在。人们在网上浏览信息与在图书馆阅读他人作品有不同的效果,在前一种情形下,该信息不可避免地要被复制到用户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中,形成事实上的复制,从而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生冲突。那么公众在网上浏览信息是否需要取得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呢?也就是说,传统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否适用于因特网环境中?
  有人认为,由于网络是一个充分开放的过程和载体,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上载、传输,就应当认为其对网络的这些特性以及网络中的某些使用行为是明知的或是应推定为属默示同意的。例如在电子布告栏之间经常相互交换、传递彼此布告栏内的信息,或者使用者自行将电子布告栏内的信息粘贴在其他布告栏上,这些行为一般为电子布告栏使用者所默许、认同。因此在电子布告栏上发表作品,应当可以推定著作权人愿意通过网络散布流通其作品。对于网络作品权利人的行为、举动或其他事实, 有充足理由表明权利人意思表示的,应当推定对其作品的默示许可。这就是默示许可理论,也可以称为默示许可或者推定许可。在默示许可的情形下,在复制使用等方面,不能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因为因特网是一个充分开放的载体,交互性和资源共享是其主要特点,在网上使用信息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否则将不利于网上信息的传播。而且著作权人将作品上网,必然清楚网络的公开性、交互性,因此,只要作者将其作品上网,就可以推定作者许可他人以任何目的自由使用自己的作品,无须再取得许可。
  笔者认为,默示许可的观点是有待于商榷的。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自己智力性创作所享有的专有权,不论在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作者的权利都应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在因特网上,作品向公众传播和私人交流之间的界限不很清晰,大量存在的非盈利性的使用,势必导致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而且在网上对作品的随意变更、删改也会对作者的权利造成不良影响。按照默示许可理论,公众在网上对作品合理使用的权利空前扩大,而作者的权利被不合理地缩小,其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无疑不利于提高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保持作者与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在因特网上也应尊重作者的权利,不得无限制地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数字图书馆也是一个与合理使用有关并且争议较多的问题,如何处理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是问题的关键。世界各国对此分歧很大。有的国家认为,图书馆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单位,将图书上载到因特网上向公众传输也是非盈利的,因此数字图书馆使用作品应当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也有的国家认为,一旦将作品上载到因特网上,就会有很多人浏览该作品,这将对作品的销售产生影响,权利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因此把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使用认定为合理使用是不利于版权人的利益的。目前这一问题仍在争论中,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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