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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研究

  5、判决变更。这种判决应有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司法权过多地干预行政权:一是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二是“法院在作出变更判决时,除利害关系人与相对人同为原告的外,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也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⑩。
  6、强制制定规章。在判决宣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予以撤销时,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据以做出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规章补充制定处罚的具体标准,以限定其自由栽量权。
  7、确认补救和判令给予行政赔偿。由不适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导致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被告弥补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8、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及时作出强制不适当行使自由栽量权的行政机关停止执行对相对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分为诉讼中和诉前的申请(诉前申请的,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以避免相对人的损失扩大或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相对人行使请求司法审查不适当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权力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基于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原则,对相人的诉权给予了广泛的支持,如明确规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但是,基于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的必要性和防止相对人借用此诉权妨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浪费诉讼资源,对相对人行使此诉权时应当规定必要的限制:
  1、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理由是:⑴便于行政机构运用其专门知识、技能解决必须依赖此种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问题。在现代社会里,行政权具有广泛性、效率性、灵活性、专业性等特征和需求,对行政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应先由行政机构审查确认;⑵便于行政机构运用统一的政策解决同类事件,防止政策的不统一和不连贯,有利于行政行为的总体平衡;⑶防止司法裁量取代行政裁量;⑷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2、相对人应具备和符合一般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和条件;
  3、能够证明被不适当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造成不利影响,且已导致较严重的损害。如被仅被科以申诫罚的,不属受诉范围。
  4、有被告不适当自由裁量的理由事实和可以证明被告不适当自由裁量的基本证据。如在要求变更违反不一致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时,相对人应当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不一致的普遍情况及典型事实。
  5、明确规定如果被告变更、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因此撤诉的,诉诉讼费仍应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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