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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㈡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中法规则的出现,是社会按多数人意志做出的选择;任何社会系统中的法,其基础法律都是该社会系统多数人意志的表现;普通法律不仅是在基础法律之上产生,而且其中的大部分也都表现着多数人意志,其余的少部分普通法律虽然不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但却能为多数人所接受,多数人坚决反对的普通法律是无法继续存在下去的。因此,没有多数人意志,就不会有法;多数意志发生变化,法必然随着发生变化;改变某一社会系统的法,必须首先改变这个社会系统的多数人意志。多数人意志是法的真正根源。其他任何事物,包括人的本性、社会生产方式、人口、地理环境、阶级斗争状况、传统的观念和习惯等,都无法越过多数人意志直接对法产生影响,因而也就不能成为法的真正根源。
  二、影响多数人意志的主要因素
  一定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形成和变化,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人的本性。
  由于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人的本性也就既包括区别于动物的那些特有的属性,如物质欲、权威欲、社交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各种复杂的感情等;也包括那些与某些动物相同的属性,如生欲、食欲、性欲、竞争性、哺育后代的需求等。孟德斯鸠把“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的规律称为“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的第一条是“和平”;第二条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第三条是人“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第四条是“愿望过社会生活”。⑦孟氏所说的这种自然法,当属于人的本性,它们还不是法规则。如果它们已经反映在某一社会系统的法规则当中,那是由于它们在多数人意志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的缘故。事实上有的社会系统的法是违反人的这些本性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法。这说明,不同社会系统中,人的本性中善的、恶的等不同方面对多数人意志的影响是大不相同的。但就总体来说,人的本性是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人类所共有的属性,这是影响多数人意志的最稳定、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
  为什么会有多数人意志这一社会现象?根本的原因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本性就是有意志的。他不同于低级动物、不同于机器人。个体的人存在着意志,决定着由个体的人组成的社会也存在着共同意志 、多数人意志、少数人意志这样的群体意志。无意志的机器人不论集合起多少,都不会有群体的意志。
  自古以来,不同的社会系统几乎都存在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法规则。究其原因,主要是不论哪类社会系统中的个体的人都有生的欲望、都有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有了这种欲望和追求,多数人才因不愿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害,而形成了给杀人、欠债者施加人身、财产压力的群体意志;有了这种欲望和追求,施加人身、财产压力才能制止和减少少数的损害他人生命和财产的行为。如果人的本性中没有生的欲望、没有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那么,人怎么可能痛恨杀人和赖账者、形成对其施加压力的多数人意志呢?人身、财产上的压力又怎么会对无生的欲望、无物质利益追求的人发生作用呢?所以,是人的本性中的生的欲望和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决定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法规则所体现的多数人意志在各个不同的社会系统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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