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冯玉军:讲后现代思潮,首先要把“后现代是什么”界定清楚。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使用“后现代”商标的后现代和不贴“后现代”商标的后现代;有小后现代(进指德里达、福柯、利奥塔为代表的后结构主义),大后现代(除后结构主义外,还包括加达摩尔为代表的新解释学,以罗蒂、奎因为代表的新实用主义,以小约翰.柯布、大卫.格里芬为代表的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等。综观整个西方(资产阶级)哲学史,始终贯穿着一个“永不满足”的理性文化追求和否定与怀疑精神,比如笛卡儿——加缪——德里达链条,这种精神体现在后现代主义哲学,就表现为否定、批判、怀疑和反思四大精神。
后现代一词到底是知识史上的范畴,还是经验史上的范畴?它是某些学者大致共享的具有“反时代化”特征的一种思维方式和生活姿态,还是直接对应于当下社会的“现代性”问题(如哈伯马斯所说的经济危机、合理性危机、合法性危机和动因危机)特定历史时段中的一些事件?后现代这个概念不能扩大使用,它仍然符合语言学关于一种对象语言转化成源语言的基本规则,它是被用来指称特定语境的东西,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其固有的内核可以放在具体语境中考察。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政治系副教授崔之远:赞成朱苏力教授所说的不要画地为牢、跑马占地的想法。什么是后现代的边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问题。要是有边境,我也不可能来参加这个会议,因为我的专业是国际政治和经济。在美国我参加一些批判学者的会议,他们什么专业的都有,什么观点都有,但有一个共性,即反对形式主义和本质主义。再有一点,许多学者都是兼有现代和后现代的特征,肯尼迪称为“M-P-M”,即“现代-后现代-现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夏勇: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到底什么是后现代?后现代不是一个时代化的概念,中国古代道家的许多思想就与后现代相似。但是这似乎仍然没有解决什么是后现代问题。我觉得,作出现代、后现代与前现代这种分类有标签化的倾向,是话语霸权的表现。再一个问题是后现代与法律的关系到底如何?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文学思潮,建筑风格,主张非中心化、模糊性、不规则性,而法学、法律要求的恰恰是中心化的、明晰的、规范化的。后现代有助于人们克服对法律的极端化、偏执的观点。但二者关系到底如何仍然不是很清楚的。我们的重点不应放在界定什么是后现代法学上,而是看它到底解决什么问题。我们谈到后现代时经常是别人怎么说,而不是自己怎么说,自说他话,不是自说自话。要解决中国的问题。
朱苏力:关于夏勇所说的到底什么是后现代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个人的感觉的问题,这就犹如说一个人长得漂亮,你能问究竟什么是漂亮吗?有的文章一看就可以下一个结论,那就是后现代。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骐:关于后现代究竟是什么,施拉格有一个说法,认为后现代最基本的是一种多视角主义,而否定各种对于真理的迷信、绝对主义、基础主义、宏大话语、宏大叙事,这是一个支点。但是,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又有结合点,就是他们都尊重人类。后现代仍然是用理性主义反对理性主义。
2. 福柯研究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福柯的学术生涯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50年代末到60年代,其代表作为《癫狂与文明》(1961年)、《精神诊疗所的诞生》(1963年)、《语词与事物》(1966年)、《知识考古学》(1969年)。其研究的中心是“知识考古学”,试图揭示现代科学知识是如何一方面以真理的身份,打着科学知识的旗号,在社会中普遍的传播;另一方面又作为权力干预和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起着规范化和法制正当化的功能。第二阶段是70年代,其代表作是《规训与惩戒》(1975年),研究中心由知识考古学转向“权力系谱学”,前者关注的主要是知识、理论、话语的层次,而后者则转向知识在社会组织中的应用和相关的历史实践和权力现象,指出现代社会关于人的科学与规训权力的相互依附关系。第三个阶段是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其代表作是三卷的《性史》,他的研究中心从人宰制人的技术转移到人“对于自身的技术”,即人怎样对待其自身,怎样创造自己,以至改变自己。同时他还调整了以往对于启蒙运动、现代性和其他价值观念的全盘否定的态度。
《规训与惩罚》是一部刑罚的现代史,该书考察了西方刑罚从酷刑制度到监狱制度的演变过程。酷刑的消灭,监狱制度的建立并不象启蒙思想家所说的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改革运动的真正目标,.….与其说是确立一种以更公正的原则為基础的新惩罚权力,不如说是建立一种新的惩罚权力‘结构’,建立一种‘符号的技术’,通过各种刑罚的高透明度的实施,向整个社会不断传递信息:犯罪者必定会受到其罪有应得的惩罚。”福柯把这种方法称为“运用于一切人脑海中谨慎地但也是必然地和明显地传播着表象和符号的游戏”。通过这种分析,福柯的结论是:监狱是一种规训组织,是规训权力的表现。而整个现代社会是充满规训的组织,如学校、工厂、医院、精神病院、军队等。现代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都是以规训权力为基础的。作为规训机构,监狱与现代社会的其他主要构成部分是同质相通的,只不过监狱比这些其他部分是更“彻底的规训机构”。对福柯来说,整个现代社会都是一所监狱,所有人都在接受规训,只不过程度上有所不同而已。因此,《规训与惩罚》不单是一本关于现代监狱制度的性质与起源的书,更是一本关于西方现代社会的性质与起源的书。《规训与惩罚》还分析了规训权力和知识之间的关系:权力制造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联系的;不相应地建立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福柯还分析了规训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从表面上看法治体现了社会契约和主权在民的精神,保证人人平等权利,但它是由纪律的那些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对称的微观权力系统维持的。真实具体的纪律构成形式上和法律上自由的基础。启蒙运动既发现了自由权利,也发明了纪律。纪律实施的方式,它所调动的机制,一群人受到另一群人的不可逆转的支配,永远属于一方的过剩权力,在共同规章面前不同“合作者”的不平等地位,这一切都使纪律联系区别于契约联系,并且使契约联系从具有一种纪律机制的内容之时起就可能受到系统的扭曲。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刘北城是福柯著作《疯癫与文明》和《规训与惩罚》的翻译者,在评价陈弘毅的发言时指出,对福柯的评价要全面,福柯思想也是矛盾的。既有后现代性一面,又有现代性一面。既有人道主义一面,又有反人道主义一面。不要忘记,福柯是一个反人道的人道主义者,一个反理性的理性主义者。在福柯研究中也应该像在对后现代思潮研究中一样,不要又走向本质主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强世功:对福柯知识与权力的关系,实际上他提出了一种治理术,知识政治,正象古代有贵族政治、君主政治一样。他所提出的是现代社会的治理知识,正像政治知识、法律知识、宗教知识、道德知识一样。要特别注意他晚年的伦理学转向,打破形式理性的铁牢笼,而注重实质理性,注意法庭与社会的诉讼。他认为自由主义无法提供人们所需要的正义。法治的力量从何而来?自由主义认为,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而且长期以来西方法学的发展一直是压抑激情,而福柯要重新追回激情。
3. 昂格尔和批判法学研究
崔之远:福柯把一切关系都看作是权力关系,即使解构了旧的关系,建立了新的关系,也仍然是权力关系。人类在权力关系面前将显得无能为力。而昂格尔没有那么绝对,除了有解构的一面,还有建构的一面,他不是要完全推翻自由主义,而是要超越自由主义。昂格尔的理论也不同于德沃金。从最近德沃金对美国2000年大选的一篇文章《一次带有严重缺陷的大选》(2001年第一周《纽约书评》)可以看出德沃金理论的性质,他虽然通过大选看到美国现行选举制度的不足,对它所带有的党派性持激进的批评态度,但他的整个目的是通过批评使之完善,这不但与后现代的做法、解构是根本不同的,与昂格尔的批判理论也不同,昂格尔对现代社会基本持批判态度。
昂格尔理论的一个核心观念是“人为社会”。昂格尔说:“社会是被人创造和想象出来的,与其说社会是自然秩序的一种表述,倒不如说社会是一件人工的制品。”昂格尔从“人为社会”的观点出发建立了一个激进的反自然主义的、反必然主义的社会理论。他将包括马克思、韦伯和杜尔克姆在内的社会理论统称为“深层结构的社会理论”,其特征是:(1)要在每一个历史环境中分辨出结构性框架和它所决定并再生产的常规活动;(2)将特殊情况下的结构性构架,作为可重复的不可分割的社会组织的例子来说明;(3)诉诸根深蒂固的约束和发展规律,以建造那种可反复但不可分割的的结构性构架的“必然”系列。另一方面,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反对深层结构的社会理论,全盘否定结构性架构与常规活动之间存在区别。昂格尔既反对深层结构的社会理论,又反对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他认同“深层结构社会理论”中的第一个理论步骤,即对“结构性构架”与“常规活动”之间加以区别。但是,他反对“深层结构社会理论”的另外两个理论步骤,即,反对将每一个“结构性构架”均视为不可分割的和可重复的类型,反对支配这些类型的“一般规律”的存在。昂格尔理论创新在于他洞察到“结构性构架”可被修正的程度。结构性构架是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一种偶然的相对稳定的复合体,尽管我们不能完全摆脱“结构性构架”的束缚,但我们却可以使之更加开放地面对挑战和修正。他使用“否定能力”这一概念来表达一种“结构性构架”之开放及超越既得利益的程度。对“结构性构架”的“否定能力”的提高,有助于物质文明进步与个人解放之间的可能重叠。昂格尔理论之独特,就在于他对“结构性构架”的双向理解:既承认“结构性构架”的弹性和力量,又否认赋予它更高的必要性或权威性。他强调只有“从不确定的角度去观察确定的事物”,才能“深刻地理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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