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群可怕的人,我们看不清他们的面目,他们仿佛像一个巨大的黑色的幽灵,游荡在我们的社会中。从身居要职的政治家到街头演说家,从道德说教的人文知识分子到理性最大化的经济学家,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本家到目不识丁的乡村小民,都在不断地谴责他们、批判他们。在政治家看来,他们是政治秩序中异己的力量,对政治统治权威的合法性时时构成挑战;而在街头演说家看来,他们是暴虐的帮凶、专制的工具;在人文知识分子看来,他们仿佛是一台机器,没有情感和良知,没有任何人文的关怀,这正是现代人文精神丧失的明证;在那些理性最大化的经济学家,他们仿佛是一堵墙,唯一的作用就是增加了社会交易的成本;在商业资本家来说,正是这些人妨碍他们为追逐最大利益而实行垄断;而对于目不识丁的小民来说,他们仿佛是高高在上的遥不可及的神。
然而,无论人们在情感上如何反感他们,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的生活中已经离不开他们。人们正在怀着矛盾的心情来接近他们,接近这些出没在公司、饭店、宴会、酒席上的律师,这些活跃在课堂、讲坛、媒体上的法学家,以及那些深居简出的法官。这些人正在不断地聚集起来,形成一个独特的共同体,那就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共同体--法律共同体(legal community),它既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秩序的维系者。
法律职业具有久远的历史,但是法律共同体的兴起却完全是现代社会的特有现象。
即使在古代社会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有法官这样的社会角色,有讼师这样的律师职业,甚至在能找到法学家这样的人物。尽管我们发现他们都从事与法律裁判相关的职业,但是他们并没有构成一个共同体。
传统社会的秩序维系依赖于道德或宗教的意识形态的高度一体化。在这种道德或宗教维系的社会中,法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有效地解决纠纷,而是为了贯彻、推广和捍卫这种道德或者宗教,是为了表达集体情感,是通过维持社会共识来维持社会秩序。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还是西方前近代的自然法与实证法之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要成为执行道德或宗教的工具,这个道德或宗教就是社会文化精英阶层所掌握的道德或宗教。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不可能独立于占支配地位的道德或宗教,因此也就不可能有一个独立于维系道德共同体的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必然会被维持道德或宗教一体化的精英共同体肢解得七零八落:法官解决的不是法律疑难,而是道德悖论;法学家研究的不是法条的逻辑推理,而是哲学或伦理问题;讼师捍卫的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具体的利益。而反过来,纠纷要有族长或长老来解决,正义要在天子脚下去寻找,秩序要靠道德或宗教信念来维持。这就是传统社会的法律图景,这里没有法律共同体滋生的土壤或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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