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要捍卫法治,就要捍卫法律的自主性,捍卫法律共同体的自主性。法律的自主性意味着法律成为独立与道德、宗教和政治意识形态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而法律共同体的自主性意味着司法独立。司法大权之所以托付给自治的法律共同体,就是因为法律共同体基于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技术的专业共同体,他们手中没有军队、没有金钱,他们只有书写判决理由的笔,只有经过训练形成的理性判断。一句话,司法之所以独立不仅是基于专业化的社会分工,而且由于它是"最没有危险的部门"。司法独立不仅意味着财政、人事、组织机构等方面的独立,而且意味着思维方式或运作逻辑的独立。独立的司法不仅是遏制官吏腐败的有效手段,更主要的是,它是摆脱地方诸侯控制、加强中央权威、实现法治同一的重要手段。历史上的德意志曾经通过法律的统一逐步实现国家的统一,英王亨利二世正是通过独立而统一的司法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在实现高度联邦制的美国更是通过司法独立来维持国家的统一。因此,我们主张的司法独立不仅要从专业化的社会分工来理解,不仅要从民主共和的宪政传统来理解,而且要从统一与分裂、分权与集权的治理传统来理解。
这就是法律共同体的主张。概而言之:
我们主张形式理性的道德不涉。对道德问题,我们保持沉默,这并不是说我们反对道德,而是因为我们要支持的并不是某些人或者某个集团的道德,而是所有人的道德,这是一个普遍的共同道德,这个道德我们称之为权利。因此,对道德问题保持沉默意味着我们给任何一个人或者集团捍卫自己的道德提供了可能的保护。
我们主张"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新型的普遍主义道德的基础,更主要的是它是构成个人主体意志的核心部分。一个人作为主体而不是客体正是通过实践自己的权利而与他人建立起社会关系,由此才真正成为自由的、自主的个体,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不是他们的奴隶或者傀儡。
我们主张分散诉讼机制的司法理性。诉讼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机制,更主要的是给每一个作为捍卫权利的主体的诉讼当事人,以及法律共同体更大的创设规则的自主权,而不是仅仅成为他人制定的立法规则的奴仆。这不仅意味着法律共同体坚决捍卫
宪法中体现出来的权利原则,从而对体现不同集团意志的立法规则持审慎的态度,而且意味着通过司法程序为社会提供了一条改良的、渐进的发展道路。
我们主张法律的自主性即法治。法律只有成为一门稳定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才能独立于大众感知的道德和变动不居的政治意识形态获得自主性,只有具备自己与众不同的思维逻辑和法律技艺,才能掌握在法律共同体的手中。因此,法治就是法律规则作为最高的主宰,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法律共同体维持的司法独立正是捍卫法治的制度建构。法治不仅是解决政治腐败的共和宪政方案,而且是解决统一与分裂、集权与分权的治理方案。
目前,在我们这个社会发生急剧转型的国度里,法律共同体正在逐步形成。尽管政治家想驯服他们,道德家们想压制他们,资本家想贿赂他们,普通百姓想躲开他们,但是,我们的社会已经不可能不重视手提笔记本电脑行色匆匆的律师们的意见,无论他们有时是多么的可耻;我们不可能不理会表情冷峻的法官们的判决,无论他们有时是多么的腐败;我们不能不关注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的法学家们的声音,无论这些声音听起来是多么的空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