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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制订

  秦晖:
  对于土地制度现在流行两种观点:完全反对土地私有和完全赞成土地私有。
  这两种观点我都不赞成。
  ①从历史来剖析,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买卖和土地私有与农民战争有必然的联系。但历史学者一般都不会承认这种必然的联系。虽然秦国实行了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但并非是土地私有制度,而是高度的土地国有,但却引爆农民战争。其农民战争的原因大家都清楚,是国家基础建设过度。(笑)也就是修皇陵,筑长城。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明代很多地方爆发民变,但土地私有,土地买卖、租赁关系发达的江南地区却并未象其它地区那样爆发民变。
  可见并非由于土地私有而导致农民战争,而土地国有也并不能避免暴乱。
  ②有的人认为土地私有可以更好的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市场是有效的配置资源手段这样一个观点似乎已经成为普遍接受的一种理论。但这在农业经济史上这不过是个神话。实行土地私有化国家也好,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也好,在土地制度中,市场与非市场因素从来都是结合在一起进行调整的。不可能完全摒除国家的干预。
  成为商品的前提是组成其的因素是可取代的,是可竞争的。土地有些属性是可竞争的,但土地的“区位”是不可取代的,也是不可竞争的。因此土地不能成为完全的商品。也因此各国
  皆保有征地权。
  由此可见土地私有不能包治百病,也不是万恶之源。
  另外公有和私有的概念是难以界定的。两人共有是私有吗?股份公司的股份归几十万人所有是公有吗?东欧各国在私有化进程中只是谈到国有和非国有概念,而没有公有的概念。
  在国有与私人之间的集体的性质是什么呢?对此各国也有不同的解释。如果集体的形成并非依个人的意志而是依靠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则不认为是私有的。如果集体的形成是基于集体中的个人的自由意愿的话,那么则是私有的。
  由上述的讨论,可以看出农地的权利的自由化的问题,分歧实际上不是私有和国有的分歧,而是在于自由化的程度。增加自由化程度可促进土地长期投资,有利于公民权的形成,但也有其不足,例如不利于国家征用,也会助长土地投机,所以土地私有制是应受到限制的。
  但从总体来讲现有情况下扩大农户土地私有是有利的,应提倡增强自由化程度, 但国家应保有征用权和禁荒权。
  关于土地的社会保障问题今天到会的人几乎都提到了。我个人认为个人拥有土地量的下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弱化。但这一功能不可否认仍存在。在人民公社时期土地是高度公有的,同时国家也承担了全部的社会保障义务。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民虽然对土地享有了更多的权利,但土地仍然是国有。可是国家却把更多的社会保障义务也推给了农民。这里就产生了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所以问题应在于立法时要注意国家、个人对土地的权利义务应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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