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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非行政化,一个宪法问题

  快速、稳定增长,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话,那么,经济现代化国家必定要是个法治国――
  经济的现代化势必蕴含着大量的繁复的经济利益主体的存在,各种各样的经济利益主体错综交
  杂,一面要发生无数的密疏不一的联系,一方面也会发生无数的强弱各异的冲突;同时,由于
  利益和利益影响下的观念日趋多元,人们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另外不可忽视的一点是,现代
  化的过程一般也是社会陌生化的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的过程,本来生活节奏快就会导致心理压力
  的加重,社会陌生化当然使这种感觉变得更加明显,因此人们此刻从来没有如此强烈地希冀一
  种稳定的预期――这种情况下,社会势必需要法律的和调节。劳伦斯·M·弗里德曼说,“现
  代生活产生了对法律和规则的显著需求,这样的规范……即调整社会生活交通的规范”“法律
  在现代社会中无所不在,它存在于每一个角落”――想想现代都市中车水马龙的大街上的情景
  ,倘若没有交通规则的话,会变成什么样子?行在现代社会的路上,法律就是我们的交通规则
  。
  现代社会,不可避免地,当然也是法治社会。法治经过若干年的争论和探讨终于成为整个国
  家的理念,被我当作是全社会――从中央领导到普通百姓――对法治产生的必然性自觉不自觉
  的认可。
  然而,纵使法治的实现是一种必然,也不等于说我们干等就行。制度的形成,没有时间的检
  验自然不可以,但是,不对其进行勾勒、构造和推进显然也不成。文章的开始,我说“目前法
  治在我们国家没有得到真正的构造与实施”,只是从国家没有推出一系列相应的关于建立法治
  国的正式的的举措这个层面上讲,丝毫没有轻视、忽视社会上那些让人尊敬、让人感动的人们
  为推动法治所做的任何努力的意思。事实上,我一直把近几年甚有影响的以追求司法公正和司
  法独立为的矢的司法改革看成是发起和参与这次运动的所有人的一次认真的、具有开创意义的
  努力。
  回顾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的话题都或直接或间接地聚焦在司法公正和司
  法独立上面。不过,对于现实的中国,后者似乎又比前者来得更紧迫,司法未能独立的情况下
  ――像一位因试图追究某地一政要的公子的法律责任而被调离工作岗位的检察官感慨的那样,
  “从前清官还可以抗命以身殉道,如今想殉都殉不了”――谈何司法公正?又怎么能把司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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