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的责任归咎于司法者们?因此,力求独立的司法是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任务。而就独立的司法
而言,大家更倾向干指审判独立或者至少审判独立是其主要的基本的组成部分。法治的观念建
立在三个核心原则基础之上,第一个原则是法院和其内部行政管理职能应当不受政治制度直接
干预而工作;第二个原则是法律团体(法官们)应当根据法律而不能基于偏见和突发奇想或政
府的咨询当然更不能因为循私或受贿而作出判决;第三个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
不得成为合法性的法治原则之例外。因为人们研究的角度和进路的不同,法治一直没有一个统
一的主义,但是审判独立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一点毫无疑问。
关于审判独立的问题在对司法研究、检讨的基础上,我国学者了迄今已做了相当全面的研究
和论述,从法官的服饰、言行到法官的素质到法院的性质再到司法权的界定,以至于某一个具
体制度的设置,均有涉及,有的还引起过广泛的争论。与此同时,司法所涉及的各实务部门也
从上到下出台了各种各样的实际措施,也许目的和动机不见得是怎样的端正,但仍旧可以视为
司法改革“运动”中的一种景象。
也就是在司法改革纵深进行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们却发现或者已经注意到,如果现行的
司法体制不能在制度的层面有所突破的话,司法改革改革就有半途而废的危险。
“……市场经济的国策将法院推到了权力的前台,当行政权力不再主导经济生活的时候,当
法律之治的正当性得到越来越深刻认同的时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以
及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或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
“话虽这么说, 当我们回顾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时,还是可以看到目前我国的社会还存在着诸
多矛盾,制约着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操作,使得司法难以公正。首先是的中央动员型治理传统与
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
“妨碍司法朝健康目标迈进的第二个矛盾是,一方面我们不断地倡导依法治国,另一方面,
社会中实际上起到法律作用的规则又不只是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院以及检察院在实
际的司法过程中也不能只服从法律。……与单极化相对立的是多极化,即法外有法,法上有法
,许多法律之外的规范也具有与法律同样的作用,司法机关之外的机关也可以行使司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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