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国家要求法院居于社会关系调整过程中的核心地位,而我们的法院以及检察机关在整
个国家的权力机构中仍处在相当边缘化的地位,这是今天的司法改革所面临的第三个矛盾。…
…”
“第四个矛盾是巨大的改革热情与相关知识积累不足之间的矛盾。……权力背后有知识……
(我国)传统的政治学中没有提供今天我们可资借鉴的背景知识。”
“从刑诉的角度看,我认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已经失败。有这样几个证据来证明:第一
,证人出庭率不足百分之五;第二,目前庭后阅卷取代了庭前阅卷,同样将庭审架空;第三,
审判方式改革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当庭产生结论根本没有做到。从这些情况来看,审判原
来是“先定合审”,现在是“先审合定”,原来是书面审,现在还是书面审,本质上没有多大
的变化。
审判方式改革的失败确实发人深省。败在何处,我个人的基本观点是败在改错了对象。当年
搞审判方式改革的时候,讨论的是整个法庭审理顺序和方式的变革。然而今天看来,中国存在
的问题在于整个司法体制……”
这种看法可谓一针见血。可怎样寻找现行司法体制在制度层面的突破呢?笔者的观点是从法
院的非行政化入手。
法院的行政化问题,众多学者俱已做过详细的论述,我在此就不现赘言。除学者们已经指出
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院内部决策过程、法官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化的表现外,在法院处理自身
与其他国家权力部门的关系时,行政化色彩也相当浓。司法权作为一种与立法权、行政权不同
的权力,有其专业性、中立性、消极性。、公开性的特点。法院行政化的后果是法院不成其为
法院。而我在前面就已谈及,这与现代的法论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当今几乎所有的有成文
宪法的国家,都对司法权有明确的规定。譬如,美国宪法第3条第一款
,“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法律规定的下级法院”。德国基本法第97条,“法官只服从法
律”。我国当然也不例外。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以一眼看上去,因为法院必须成为法院,法院
成为法院又须摆脱如今的行政化之藩篱,所以法院的非行化问题,首先是个
宪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