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得历史上许多重要的举措――决策者和参加者并不一定意识到――今天看来都是真正的
宪法
问题,比如建国初大区设置的废弃,人民公社的建立及至最晚近的税制改革、银行体制的改革
――因为无形中它们对这个国家的的重塑都会留下属于自己的深深的印迹。法院的非行化,可
能会有更重要的意义,这将促进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中国的形成,而且,相应地,我国的政
治体制会随之发生彻底的改变,告别原来的至今还深受其影响的官僚习气。
此外,法院的非行化还是对我国已取得的向现代化跃进的阶段性成果――法治理想及社会主
义市场的确立――的巩固。对于法治,法院的非行政化本身就是一个要素,前面已经提及。对
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一个隐喻就是一个更大规模的统一市场的存
在,它与各个地方或集团基干自身利益的互相冲突和倾轧紧张对立。正是缘于这种深刻的认识
,金融中央化先是作为现任中央政府为改善财政因难而采取的措施,后来则进一步表现为它的
突出政债。但是,有学者注意到这样的思路在司法方面却没有展现,“比金融中央化更重要的
是司法中央化,因为法院毕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金融系统出现的弊病还要以通过法
院加以矫正,法院判决不公却无法求助于银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造成了我们对社会中非
经济类制度建设的忽视,看不到如果没有这些制度的合理化,经济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法
院的非行政化除了能在社会实际中推动法治实现、促进市场发展外还会使宪法看起来比较协调
一致,毕竟,追求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确立都是宪法中的重要规定。
法官的非行化,意味着为审判独立勾勒了基础,但是,因为这同时意味法院、法官再不受法
律之外的力量的左右(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再分配,显然不能与政治体
制改革机械地断裂开来,而且,从我的角度,它理所当然地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部分。因此,
对于司法改革(毫无疑问的包括法院的非行化)应当从政治体制改革的视角来把握。
因为事关政治体制改革,事关国家权力的重新划分。所以司法改革再像今天这样“八仙过海
,各显神通”,你唱你的调,我走我的道,看上去一团乱糟糟的状况不论怎样也不能持续下去
了,建议有关权威机构能够早日成立类似司法改革委员的组织,在当今学术界、实务界已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