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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

  侵权行为的效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和某种满足,即侵权的收益减去侵权的成本后的余额。侵权效益从其内容和性质上来看,可分为财产效益和精神性效益。财产性效益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可以用货币等计量单位加以衡量的利益;精神性效益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精神上的满足,一般不易用计量单位加以衡量。无论精神性效益还是财产性效益,它们都只能给侵权人带来利益或满足,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没有丝毫效益,因此,侵权效益仅指侵权人的个人效益。
  侵权的效益与侵权的成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侵权的效益本身就是侵权造成的社会成本,只是侵权的效益小于侵权的社会成本而已。研究侵权的效益一方面说明侵权人只有在有效益的情况下才会侵权,另一方面说明侵权的效益也是侵权法治理的对象,其具体的治理方法就是将侵权效益内部化,侵权法的立法取向同样是确立赔偿金制度,让侵权人承担侵权效益这部分侵权的社会成本,将这部分社会成本变为侵权的私人成本。
  3、 赔偿金制度的确立
  首先,我们从有关外国立法来了解一下赔偿金制度。美国版权法第504条规定,受害人对其损失可以要求实际赔偿,也可以适用法定赔偿金;侵权人对其侵权的每一部作品,可负担500——2000美元的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以提高到100000美元。但是,从我国的立法来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著作权法》等在内的专门法都没有具体规定赔偿金的数额。从美国版权法中关于数额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赔偿金的确定对于法律的实施起一定的帮助作用,法官可以很快地确定某一案件中具体赔偿金的数额,从而减少了司法成本。
  其次,从赔偿金的性质上来看,侵权的赔偿金可分为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
  侵权法中设立补偿性赔偿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不受损失,补偿的直接经济解释是使受害人恢复到与其未受损害时应享有的相同的效用和利润。例如韩国法律中就做出类似的规定,“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被推定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权利人还可要求赔偿因不能正常行使权利而引起的损失。”可见,在财产侵权领域内,这种补偿性赔偿金主要采用无差异的方法,即受害人因受害所得到的赔偿金与他未受到伤害也得不到赔偿金不加区别。
  以无差异方法为基础的赔偿金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防范措施,以便使侵权人计算其侵权效益,当侵权人认为补偿性赔偿金的数额与侵权的收益相等时,他便觉得无利可图,从而放弃侵权。从补偿性赔偿金与侵权的私人成本、侵权的社会成本的关系上来看,补偿性赔偿金的数额实质上是侵权私人成本的组成部分,数额的大小决定了私人成本的大小;另一方面,补偿性赔偿金数额大小的确定应当以侵权社会成本的大小为标准,即侵权人承担了这部分赔偿金也就承担了侵权造成的社会成本。因此,补偿性赔偿制度的运作过程也就是侵权社会成本向侵权私人成本不断转化的过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补偿性赔偿金制度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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