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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的辩证:《联邦论》导读(上)

  
  二、  
   《联邦论》八十五篇文章的写作缘起和作者身分,在后文所附罗西特教授的序言 里,已有简略的介绍,在此不须重复。不过美国制定联邦宪法的历史背景,与我们进入《联邦论》的思想世界有关系,值得稍加说明。  
   1774年9月,北美洲英属殖民地的十二个「州∕国」(乔治亚原来没有参加),组成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处理殖民地与英国日益严重的冲突。翌年4月,独立战争终于爆发,延续六年有余,到1783年才正式缔约结束。此前,1776年夏天,大陆会议已发表《独立宣言》;又在1781年3月通过《邦联条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是为「美利坚合众国」将十三个「众国」结为一个政治体的法律基础。如果邦联也算国家,这应该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  
   为什么美国在宣布独立之后11年、《邦联条款》公布之后6年,又制定了今天我们所谓的美国联邦宪法?那是因为1787年夏季在费城集会的这批「制宪者」,发现《邦联条款》业已失败。换言之,决定了美国宪政体制的这部联邦宪法,乃是对于独立革命的经验、以及邦联之经验的一个反省兼反动。注意到美国制定联邦宪法的这个背景,有助于我们理解美国政体的基本精神。 
   《联邦论》再三致意,联邦新宪法的基本精神,在于同时肯定了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以为是任何政体不可偏废的两大基本价值。这个「精神」,看起来平实到了陈腐无趣的地步,可是细想之下,要兼顾这两项价值,其实毫不容易。政府的权力要大,一个条件是政府要能够相对地独立自主,不受被统治者的指挥干扰。人民的权利要不受侵犯,一个条件是让政府掌握在人民自己的手里,也就是削弱政府的独立自主。这个说法也许流于简化、夸大了权力与权利的矛盾,不过权力与权利之间有其冲突,应该不难理解。  
   美国人的政治意识,起源自拓荒移民社会的自治精神、茁壮于对英国政府和国教的反抗。在独立革命的年代,对于权利与自由的追求,自然地成为人心向往的首要政治价值。在这种意识的引导之下,独立之后,美国出现的政治体制,强烈倾向于不信任政府,尽量设法让权力保留在人民可见、可及的范围之内。根据《邦联条款》,美利坚邦联其实没有中央政府;所谓大陆会议,并没有独立的决策与执行权力;各州均保有完整的主权与军队。在州内,议会的权力独大,不仅掌握人事与财政权,并且压倒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了避免政治人物自行其是,议员的任期被压到最短,一年甚至半年即须改选。这种情况的结果不难预料:在《邦联条款》的年代,各州之间纷争不断,各州内部秩序紊乱。激进民主与平等主义的流行,让下层阶级有机会挑战原有的社会等级、甚至侵犯私有财产,尤其令各州的社会菁英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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