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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法律体系框架初探

  4、商事权利救济制度
  商事活动中,交织着各种矛盾和冲突。及时有效地解决商事争议,维护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是商事权利救济制度的宗旨。
  二、对商事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设想
  商事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一国商事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及其内在联系。
  一国的商事法律规范,不是互不相干、杂乱无章,也不是机械地拼凑相加,而是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主从明确、门类齐全、内在联系紧密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每个要素不仅互相联系,而且都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属性和职能,发挥各自不同但又相互影响的作用。
  商事法律体系在世界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迄至今日,其架构在一些发达国家已臻完备,有许多有益经验可资借鉴。
  传统的商法一般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随着商事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传统商法发展为现代商法,商事法律体系也随之得以扩充。
  英美学者对商事法律体系界定较宽。英国商法一般包括以下分支:代理与合伙,货物买卖与分期付款,垄断与限制性贸易做法,流通票据,商业证券,保险,陆上、海上和航空运输,破产,仲裁。[1]  有的学者将其具体划分为合同法、代理法、合伙法、公司法、商买卖法、竞争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仲裁法等12个法律。[2]  美国商法一般包括财产法、合同法、销售与租借合同法、商业票据法、信用和破产法、经纪人法、独资与合伙人法、公司法、就业法等。[3]  日本商法一般包括公司法、商行为法、保险法海商法、经济法、证券交易法等。有的学者认为不含证券交易法而应含工业所有权法和票据法。[4]  我国台湾的商法则主要由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四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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