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法律的具体内容也千差万别,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差异不大,基本上都包括商事主体制度、商事行为制度、商事权利救济制度,这是因为各国在商事活动中所面临的问题大体是一致的。
近几年来,我国不少学者提出了各自的商事法律体系学说。有的认为商法包括商事组织法、货物买卖法、
票据法与信用证、货物运输法与
保险法、代理与经销、
专利法与
商标法、商事仲裁和诉讼。[5] 有的认为商法包括公司、证券、期货、房地产、票据、保险、信托、拍卖、经纪、海商、破产等内容较为合适。[6] 有的将商法划分为破产法、
海商法、
担保法、合伙法、
公司法、
证券法、期货交易法、
信托法、房地产交易法、商事代理法(行纪、居间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7] 还有的认为商法应包括以下法律和法规:
公司法、非公司企业法、合伙法、个体工商户法、商业登记法、
合同法、工业产权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
票据法、
海商法、
保险法、
仲裁法、民事责任法、破产法。[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