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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法律体系框架初探

  我们认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我国的商事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多层次、内容较为完善的法律系统:
  1、商事主体组织法,主要包括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可合并立法)、公司法、合伙法、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合作社法、经纪人法、商会法、商业银行法等9部法律。
  2、商事主体行为法,主要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担保法信托法、抵押法、票据法保险法拍卖法等9部法律。
  3、商事交易规则法,主要包括商业登记法、货物买卖法、海商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广告法等12部法律。
  4、商事权利救济法,主要包括仲裁法、破产法。
  我们认为,细划商法体系,有利于剖析商法体系的结构层次和法律规范序列,理出各法律规范之间的横向联系和不同层次的纵向联系。发现哪些法律尚属空白,应从速制定;哪些法律相互交叉、重复,甚至抵触,要加以删改;哪些法律已经过时,需及时予以废止。这样,有利于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商事法律体系。[9]  
  三、完善我国商事立法的设想
  我国的商事立法一度非常薄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近几年来相继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票据法》、《仲裁法》、《保险法》、《担保法》、《证券交易法》、《独资企业法》、《合同法》等,初步建立了商事法律体系。但这一体系仍有待完善,众多的商事法律仍未颁布,即便是已经颁布的商事法律,有的条文简疏,有的内容交叉、重复,也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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