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我国的商事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多层次、内容较为完善的法律系统:
1、商事主体组织法,主要包括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可合并立法)、
公司法、合伙法、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合作社法、经纪人法、商会法、
商业银行法等9部法律。
2、商事主体行为法,主要包括财产法、
合同法、工业产权法、
担保法、
信托法、抵押法、
票据法、
保险法、
拍卖法等9部法律。
3、商事交易规则法,主要包括商业登记法、货物买卖法、
海商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
广告法等12部法律。
4、商事权利救济法,主要包括
仲裁法、破产法。
我们认为,细划商法体系,有利于剖析商法体系的结构层次和法律规范序列,理出各法律规范之间的横向联系和不同层次的纵向联系。发现哪些法律尚属空白,应从速制定;哪些法律相互交叉、重复,甚至抵触,要加以删改;哪些法律已经过时,需及时予以废止。这样,有利于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商事法律体系。[9]
三、完善我国商事立法的设想
我国的商事立法一度非常薄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近几年来相继制定了《
企业破产法(试行)》、《
海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房地产管理法》、《
广告法》、《
票据法》、《
仲裁法》、《
保险法》、《
担保法》、《证券交易法》、《独资企业法》、《
合同法》等,初步建立了商事法律体系。但这一体系仍有待完善,众多的商事法律仍未颁布,即便是已经颁布的商事法律,有的条文简疏,有的内容交叉、重复,也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