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制定商法通则,把有关商事主体、商事行为的基本内容予以原则制定,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相应配套的商事单行法律。目前,以此种选择较为现实。
2、关于商事单行法
商事单行法究竟应当包括哪些法律和法规,法学界虽然也有争议,但分歧不大。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来看,我们认为一个健全而完备的商事法律体系,以含扩本文所列举的四部分法律和法规为益。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与此相适应,建立完善的商事法律体系,也要有一个过程。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从开始编纂(1942年)到最近一次补充修改(1987年),历时近半个世纪。我国的市场才开始起步,指望短期内就建立一个完善的商事法律体系是不现实的。当前极需拟定一个商事立法纲要或规划,尤其应注意立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和超前性,区分轻重缓急,分别出台,使各项单行法既有明确的分工,又相互衔接,共同担负起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任务,充分发挥商事法律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把市场运行纳入规范和法制的轨道,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
[注释]
[1]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页。
[2] 转引自王书江主编:《中国商法》,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3] 高榕、李舒著:《美国商法浅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前言第2页。
[4] 同注释[2]。
[5] 陈湛匀主编:《商法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前言。
[6] 王书江主编:《中国商法》,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7] 江平主编:《商法案例评析(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序。
[8] 江平主编:《商法全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9] 有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列入不同的部门法,在此,我们以其主导因素而定其归属。
[10] 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编《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
[11] 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29页;徐学鹿:《论“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
[12] 转引自《市场经济呼唤立法》:《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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