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承认域名是一种新的权利,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因为域名和商标的注册时间都是可以查明的,而在后的权利不能侵犯在先的权利,商标权人不能以起商标权来主张别人的域名权无效。相反的,对于那些恶意抢注的商标,域名权人可以主张其无效。现在有观点认为域名并非一种权利,只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客体。但是,客体的地位是远远不能与权利相提并论的。进一步说,客体必然是权利的客体,那域名又是何种权利的客体呢?立法是要有一定前瞻性的,与其如此模糊地界定域名的地位,不如直接承认域名是一项新权利。
张平老师从知识产权的三个特征出发来论证域名的权利性,那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证明这个问题。笔者同意她的结论,但有一个问题有不同看法:即域名的地域性。地域性应该是一种地理上的概念,如果一个事物已经突破了地理的界限,有了全球意义,那这时地域性就已经成为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把网络空间定义为一种“虚拟地域”,似有牵强之嫌。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强调域名的权利性并不意味着它要优于现存的知识产权。还是要强调前面提到的前提,即要保证社会的发展。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受到种种挑战,但总体上来说还是行之有效的,并且为促进社会个方面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网络社会尽管与现实社会有诸多不同之处,但它毕竟是以现实社会为基础,不能脱离现实社会而独立存在,称它为现实社会的延续或者发展状态更为妥当。那么,现实社会中的规范必然也要在网络社会中得到遵守或是有所体现,知识产权制度也是这样。如果承认域名权要优于现有的知识产权,必将引起一场混乱。我们在这里强调的域名权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的革新,而非一场彻底的革命。所以域名权的存在必须以尊重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为前提,否则便违背了我们的初衷。
我们也看到,域名与现有的知识产权是有冲突的。但这种冲突并非不能解决。从已发生的众多域名纠纷中可以看出,其中绝大部分是商标权人与域名持有人之间的纠纷。也就是说,由于域名利益与商标利益都具有商业利益性质,二者更为接近,域名与原有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更多地表现为与商标权的冲突。
根据以上论述,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1。域名是一项新权利。这就是说,如果域名权发生在先,那么在后的其他知识产权便不得侵犯域名权。所谓的“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就是不允许的;
2。域名权必须尊重现有的知识产权。如果域名的注册符合ICANN颁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便得不到保护。(具体规定见后附)。所以,“cybersquatting”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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