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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一项新的权利,还是原有权利的继承?

  3。域名相同的问题。由于域名的后缀.com,.net,.gov,.org,.edu等等已经说明了它们的不同用途。所以可以参照《商标法》中对于相同商标可以由不同权利人在不同范围使用的做法,允许带有不同后缀的相同域名由不同的权利人拥有;  
  4。商标权人的域名权问题。对于现有的商标权人,由于存在一个在先权利的问题,所以域名权可以视作其在网络上的权利延续。这也可以分两种情况:首先,对于驰名商标,当然应该予以一种更大的排他性的权利。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还是应该由法庭来进行。行政规定只能作为一种较有说服力的证据,毕竟它有遗漏的可能。其次,对一般的商标的域名权,实行“先来先占”的规则。因为域名是唯一的,目前也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5。对于域名纠纷的提起应该规定一个时效。因为完全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有人在不知道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形下,注册了域名并积极使用达到一段时间,在网络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这时其他人以其所有的商标权来主张域名权的无效,则会有失公允。域名权如果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对网络的发展也没有好处。此时,如果存在一个时效,过了这个时效商标权人即丧失了诉权,这样就更有利于保护善意人的利益,从制度上也就更为完善。从网络本身特点出发,这个时效应以一年左右为宜,起算时间从商标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但最长不应该超过二至三年。当然,这条规则对于驰名商标和恶意注册域名是不适用的。  
  
  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有关规定:  
  a. 提起域名争议的条件。在一个第三方(投诉方)依据程序规则,向一个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对你方提起指控之时,你方即应被要求加入这种强制性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同时,还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i) 被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且  
  (ii)你方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  
  (iii)你方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投诉人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对于以上三种情形的同时存在,应负举证责任。  
  b. 恶意地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从第四段(a)(iii)的涵义出发,如果发生了相应的情形,专家组有权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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