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内容,是说明网络电话的原理,与传统电信业务的区别,以及网络电话对科技与社会进步的意义,以便给法庭判案提供有效参考。这是法官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要请专家证人的原因。
3)二审裁定
▲ 使用IP电话拔打国外用户与使用程控电话拔打国外用户(IDD,国际长途直拔)的技术特征是不同的,IP电话是基于网络技术而产生的在因特网上提供的新类型的通信业务。(需要加一段话)
▲ 被上诉人的行为,不能被证明属刑事侦查措施,而只能证明被上诉人马尾公安分局在对上诉人的处理中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针对公民的财产实施了“暂扣”的具体行政行为。
▲ 被上诉人马尾公安分局将依法应由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和相对人作为“犯罪嫌疑”,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被诉行为符合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其“刑事侦查”过程中,实施了不能被证明是刑事强制措施而明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扣押行为。上诉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一、撤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1998)马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审。
4、重审坚持己见 ( 详见焦点报道)
详情参见:http://personal.gz168.net/blackwhite/news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榕行终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
(一)福州IP电话案始末
1、起因:陈氏兄弟私营IP电话,涉嫌非法经营罪
2、一审:陈氏兄弟起诉公安局,一审驳回起诉
3、二审:二审驳回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4、重审:一审法院坚持己见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分析
(一)是程序裁定还是实体判决?
(二)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公安机关的特殊性
可见,本案的一个特点就是当事人一方是具有双重职能可以实施两种行为的公安机关,正因为此,对其程序上的裁定才显得如此困难和争议不断。
笔者认为对本案进行裁定,判断马尾公安分局对陈氏兄弟采取的措施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时,至少需要考查两个因素:1)其实施该行为的起因是陈氏兄弟违反了行政法规还是陈氏兄弟“可能”违反了
刑法;2)其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和办理的手续是依《
刑事诉讼法》而行还是依《
行政诉讼法》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