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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上的纳税人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推行,国际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同国际接轨已成大势所趋,经济的国际化必须具备国际化的法律制度。在当今世界,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通过各自的法律、法规乃至惯例确认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其相应的法律地位。② 随着我国加入WTO日程表的日益推近,完善税收立法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利益和确认其享有的权利以适应国际法律大环境之潮流是一个很为重要的问题。
  总之,传统税法理论纳税人概念是很有缺陷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应摒弃传统的将纳税人看作单纯义务主体的做法,还纳税人以本来面目。税法亦应作相应完善。
  二、强调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之意义
  笔者认为,对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而言,强调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意义重大,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强调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能对税务机关行使职权实施有效的监督。税务机关作为代表国家的征税机关,其行使征管职权的行为应是公正、合理、不偏不倚的,也不应为部门利益而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尊重和确认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通过纳税人主动行使权利的行为来有效地监督税务机关的行为和活动,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维护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的权威,其意义就显得相当重大。在传统上将纳税人看作单纯的义务主体的情况下,势必在发挥纳税人监督和保证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方面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制忖,使得本应存在的行政法律监督关系行同虚设,为税务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打开方便之门。
  其次,强调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能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纳税人而言,能意识到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还享有广泛的权利,当税务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据法律提出抗辩;对税务机关而言,在知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广泛权利时,能促使其行使职权的谨慎性,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官僚惯性及任意性,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进而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再次,强调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能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和前提。摈弃纳税人为义务主体的传统观念,摒弃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行为仅仅是履行义务这一单方面含义的看法,而是更多地将纳税人看作税收法律关系中很为重要的权利主体,能促生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的积极性和巨大热情,变纳税人被动履行纳税义务为主动缴纳税款,进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纳税人之权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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