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思路为Bristol and West BS V Fancy & Jackson案的MIG打下了基础。(MIG抵押物赔偿担保)。该案中贷款人发放了担保物价值98%的贷款额,但作为一般贷款惯例,贷款人坚持,超过财产价值75%的那部分价值是按MIG政策进行的。被告的律师过失地没有告知贷款人关于借款人的状况。运用Banque Bruxelles一案的标准,因而律师对贷款人全部的交易损失承担责任 。Chadwick 法官认为,贷款人作出按98%的比例贷款的决定是“有过失的或不谨慎的,而不论当事人的最终损失是否有担保。”MIG政策在评价贷款是否谨慎时要被忽略掉,正如原告的个人意外保险在评价他引起他自己损害发生的过失时也被忽略掉一样。贷款人的求偿额应受扣减,减掉的那部分是由于超过担保物价值的75%的数额。
个人意外保险的类比也许不够准确。Chadwick 法官论述道,“当一个人从事某种危险活动而受损伤,其损害结果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过失造成,而部分是由于他人的过失所造成,这时,无法对促成过失责任进行分配,受损伤的当事人对某一确切损伤有责任而影响到保险的给付。个人事故保险并不会不对超速驾驶的人的身体损害负责。有没有保险,驾车的人都有可能不谨慎。同样地,MIG保险没有防止贷款人的唯一种类的损失——经济损失。那么不论有没有采用MIG保险,贷出款项应该都是同样谨慎的。MIG保险只可看作是担保的一部分。但有些情况下却不能做这样的类比,例如,一个人开车过失地撞伤了别人,而被撞的人投了个人事故保险,开车人不可能从保险中受益,而保险收益并不能从受害人的赔偿金中扣除。同理,MIG的收益也不会从贷款人的求偿额中扣除。因为贷款人为MIG付出了对价。虽然MIG为贷款人提供了额外的担保,但他并没有对过失的专业人士产生益处。从他的角度来看,以98%的高放贷率加之MIG时,他所承担的责任与没有MIG时一样大。但以98%的高贷款比加上MIG保险与75%的贷款比没有MIG相比,专业人士将对前者承担更大的责任风险。
如果过失的标准在于,原告是否将被告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下,那么,我们又回到了原来的问题,即原告的行为是否对他向被告求偿的赔偿额构成“过失”。虽然Platform一案认为贷款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其可求偿的损失并不相干,但认为贷款人的行为仍会加重了评估人的责任,这一点是有过失的。这种观点以Fancy & Jackson案为例。例外的是,在该案中相关的被告对贷款的所有损失负责,包括由MIG担保的那部分 。但在一般情况下评估人的过失或律师的过失只影响了担保的价值而并非影响了借款人的个人状况评估,那么可受偿的损失则应被限制在担保贷款那部分。Chadwick 法官所采取的这种办法使象Fancy&Jackson这样的案件中对促成过失不进行扣减,而是将损失限制在超过75%贷款价值比的损害范围内。一般地,这部分损失是不可求偿的,那么,也是谈不上扣减了。另一个方法是,当其行为,如以75%贷款价值比及MIG担保进行贷款的行为,没有给专业人士带来额外的风险,则该行为不认为是有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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