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基于对上述两种观点的论述,笔者认为既然程序具有的价值已经超过了它作为实体实现的工具性的价值,那么它的独立意义应该被得到确认和肯定,也就是说,程序在促进实体正义的同时,本身也体现了一种正义,而这种正义是比实体正义在现实中具有更大价值的正义。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进而认为程序违法也理所应当的被予以确认和重视。既然确认了程序正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那么只重视实体正义,而忽略程序,就是一种不经济的行为,为了追求一个正义而放弃了意义更大的另一种正义。所以程序违法应该被确认。
三 程序的意义
通过对几个层面的分析,笔者认为程序不仅能促进正义,安全,秩序等外在实体价值目标的实现,而且其本身就蕴涵着符合正义要求的内在优秀品质,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因此,正当的法的程序应被看作现代法治的基石。它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正当的法的程序能有效的控制国家权力并实现人权。这一点,上面已经分析过了。程序保障的实质即是对当事人受侵害实体权利的救济和补偿,也是对侵害力量的排除。正是有正当的程序权利,才避免了由于不合法不合理的国家机关行为对当事人正当利益的侵害。
其次,正当的法的程序能保障人的选择符合理性要求。正当程序能以四个方面保证选择合乎理性。第一,程序的结构主要是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形成的,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法律程序主导者的行为趋向合理化规范化。第二,程序的公开进行,使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第三,程序创造了根据证据材料自由对话的氛围,可使各种观点方案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优化选择。第四,通过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实际结果的拘束力这两个因素的作用,程序参加者的积极性容易被调动。因此产生的强烈的参与动机将促进选择的合理化。
其三,正当的法的程序能实现形式合理性与形式正义。正如上面分析的,由于人们道德价值观念,文明进步程度,风俗习惯及个人信仰的不同而导致在评价上的差异,实质的正义很难实现。人们希望通过法律实现的只能是形式正义。从形式看,正义就是合法性,判断结果是否正当要看该结果产生过程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如马克斯•韦伯在«经济和社会中的法»一书中曾提到的那样:历史的发展方向是形式的合理性而不是实质的合理性,最发达的法律形式应具备形式的合理性。
当然,在强调程序的重大意义的同时,笔者认为应该树立正确的程序观。正如韦德在«行政法»中说的: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刻的实体法如果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适用是可以忍受的……宁可生活在用普通法程序适用的俄国法律之下,也不原生活在俄国程序法适用的普通法之下。这段话的意思就是恶的程序法比恶的实体法更叫人难以容忍。一种法律制度本身是不正义的,但如果某种程序一贯被适用的话,一般的说,至少能使服从这种法律制度的人知道对他有什么要求,从而使他可以事先有所防备,保护自己。相反,如果一个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还受到专横待遇,那就成了更大的不正义。因此,笔者认为必须树立一个正当的程序观。看到程序不正义可能带来的恶果,使程序符合自然法正义的观念,强调程序的正当性,正义性,重视程序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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