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
票据法和
民事诉讼法等均没有对票据纠纷作明确的界定这对审判实践是极为不利的,票据纠纷的界定和分类有利于在审判中选择适用适当的程序,及时准确地解决纠纷,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票据纠纷诉讼及其适用程序
(一)票据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诉讼是指与票据有关的民事诉讼。但是,并不是所有与票据有关的民事诉讼都是票据诉讼。对于票据诉讼,目前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诉讼就是票据丧失诉讼,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定票据权利的归属,从而使失票人的权利得以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挂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此规定,票据丧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因此,此类诉讼是没有争议的。但我们知道,票据丧失只是引起票据纠纷的一种情况,本观点将票据诉讼局限为票据丧失诉讼,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有失过窄。
另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诉讼是指与票据权利有关的诉讼,此类界定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纠纷仅指有关票据权利行使的诉讼,即因票据权利的行使发生纠纷而就票据金额支付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定利息赔偿的请求所提起的诉讼。广义的票据诉讼,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票据权利的确定和恢复有关的诉讼。目前来说,多数学者均持此观点。这种界定从票据权利方面对票据诉讼的内容进行了概括。实践中大部分票据相干诉讼也均属此类。但是,这种界定显然没有将非票据权利纠纷诉讼包括进来,而在此情况下,票据权利人为了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先行使非票据权利,或者以非票据权利来弥补票据权利丧失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纠纷,如果仍按一般的民事诉讼来审理,票据的便捷性作用就丧失殆尽了。因此,非票据权利诉讼能否作为票据诉讼的组成部分,值得商榷。对此,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的
票据法等相关法规并没有就此做出明确规定,但
票据法对非票据权利的授权,说明非票据权利的作用并不是独立的它的出现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票据权利。另外,高法
<规定>也将非票据权利诉讼纳入该规定,说明从立法上承认了非票据权利诉讼应当属于票据诉讼的范畴。由此而言,上述观点对票据诉讼的界定同样有失过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与票据有关的诉讼都是票据诉讼,这种观点基本上否定了票据诉讼制度的作用,而是以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来看待票据诉讼,既不符立法精神,也不符实际需要。
联系我们的前文对票据纠纷的界定,不难看到,由于票据纠纷的范围存在划分上的差异,致使岁票据诉讼制度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别。因此,认识掌握票据诉讼制度,必须从票据纠纷入手。笔者认为,从性质上讲,票据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完全可以活用一般的民事知识程序,事实上,我国现在活用的票据诉讼程序,仍为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只是在诉讼管辖等方面做出特别的规定。但是,票据诉讼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为了保证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安全、简便、快捷地实现,掌握诉讼过程必须是一个简便、快捷的过程,如果仍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则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因此,不能将掌握诉讼扩大为一般民事诉讼,在范围上应当有所限定,同时,为了保护票据权利的实现,也不能将票据诉讼限制为票据权利诉讼或者是票据丧失恢复诉讼。根据我的对票据纠纷的界定,综合我国现行的
票据法、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票据诉讼是指权利人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与相对义务人发生纠纷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从而使权利人得以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票据诉讼法和票据纠纷是紧紧联系的,其内容就是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票据权利的救济请求和非票据权利的救济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