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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及其诉讼制度浅谈

  (二).票据诉讼的性质
  从目前的世界各国的立法看,诉讼主要还是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就性质而言,票据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就诉讼的内容而言,票据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根到底是债权债务关系,因为票据系本身完全是一种金钱债务其所付的债权便可视为一种金钱债权。因此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上是一种特殊的金钱债务关系,应当使用民事诉讼的规则。
  其次,票据权利是一种单一的相对权利,票据债权债务一经成立就脱离了原因关系单独存在,因此,几权利的性质而言,是单一的权利,票据以为人总是规定的。从这个角度看,票据权利是一种相对权,由此看来,票据诉讼是一种简单的民事诉讼,其程序必须简洁。
  再次,票据权利在行使上一种二次权利,而且必须严格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权利行使不充分,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看来,票据宿舍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普通民事诉讼中,权利人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获得救济,在票据诉讼中权利人必须两次行使权利后不能实现,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获得救济。
  票据诉讼虽然仍是一种民事诉讼,但由于票据本身的便捷、安全的性质要求在票据诉讼过程中,应当选用简单的程序,在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关系、举证能,从而压缩审判过程。
  (三).票据诉讼及其适用程序
  根据票据纠纷的内容和程序的不同,可以将票据诉讼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票据权利的诉讼,因行使票据权利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适用此类。第二类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诉讼,因行使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发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属于此类。第三类是票据权利恢复诉讼,因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占有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此类。应当说明的是,我国现阶段票据诉讼和适用程序主要分两类。一类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另一类是公示催告程序。但是票据诉讼的性质决定了这样的适用程序必然导致审判效益的下降,因此,改革现行的票据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1、票据权利诉讼及其适用程序
  票据权利诉讼是指票据权利人用票据上权利的行使,与票据债务人发生纠纷为行使票据金额的请求权而提出起的诉讼这种诉讼有如下特点:第一,就诉讼主体而言,诉讼的当事人仅限于票据权利义务的关系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票据权力人其诉讼的原告,付款人或其它票据债务人是被告。第二,就诉讼的内容而言,仅限于票据上权利的行使,即取得票据金额的支付,最多可以扩大到与票据金额的支付相关的法定利息的支付。第四,诉前必须充分行使权力,高法《规定》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二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能够切实保护票据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票据权力诉讼使用的应当是一种简便,快捷的民事诉讼程序。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必须能够安全,迅速地在商品交换中流通,这就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切实保护票据的完整性,同时又不能长时间的阻碍票据的流通。由此而言,票据诉讼过程必须是一个简单使用的过程。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之时,票据制度在我国钢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很少发生票据诉讼实体,因此,《民事诉讼法》没有就票据的特殊性保护做出相应的特别票据权力诉讼程序。仅在管辖等方面作了向应的特殊规定,随着票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票据诉讼作为票据权利的救济手段起作用日逾突出,在此情况下,如果把票据诉讼作为一般的民事诉讼,使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可能因为诉讼程序的复杂而拖延了诉讼时间,使票据权利人的权利的不倒及时落实,进而影响票据的信用,因此,构建特别的票据诉讼制度是极为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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