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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原则及其立法研究

   综上,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应该是指确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无论违约当事人或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只要损害结果是由其行为所造成的,如无特定免责事由,则当事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是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它具有其不同于其他归责原则的抗辩事由,但尽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
  
  注释: ①该时期的许多所谓的公共福利犯罪,其与今天民事的侵权行为较为相似,从社会危害程度来看,许多也不足以构成犯罪。故笔者认为,这完全可以看作是严格责任原则从刑法领域向民法领域适用的过渡。
  
  第二章 严格责任原则的立法引入原因
  
  各国的旧民法典和现行民法典中,都主要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随着各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制度的不断更新,这种立法经过了实践的检验,存在着很多的不合理性因素。众所周知,自由竞争的规则注重的是形式正义,强调机会均等而非结果均等,但是竞争不是孤立进行的,它必定依赖一定程度的合作,因而体现结果公平的实质正义也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近代以来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的大工业生产,在极大地丰富和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水污染、空气污染、原子能污染、商品致人损害等新类型的损害赔偿案件频繁出现,依照原有的过失责任原则,受害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补偿。同时由于社会的两极分化,导致工人的处境悲惨,引发了轰轰烈烈的工人运动,社会合作机制受破坏,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各国纷纷结合自己的法律结构予以补救。鉴于此,许多国家都对其新民法典或债务法的归责原则重新作出了新的规定,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相继被引入立法。
  从传统上看,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贯坚持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例外的归责责任体系,这也是学术界早已经达成的共识。且这与我们原有立法情况是相吻合的。但随着新《合同法》颁布后,合同法将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采纳为合同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原有的民事归责原则体系被打破了,过错责任原则“一统天下”的局面已不复存在,严格责任原则也在“群雄逐鹿”的民事归责责任体系中占居了一席之地。依笔者之见,在原来民事责任体系中,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现已在“缩小”,仅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以及合同责任中的先契约责任(备注②)和后契约责任(备注③),而合同违约责任领域和部分特殊侵权责任则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法理学知识告诉我们,法要解决的就是法律责任问题,归责原则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法的全部规范都是奠基于归责原则上的。因此,归责原则在法律责任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是构建整个法的内容和体系的关键。严格责任原则的立法引入是否具有合理性,不但达到队合同法内容和体系的构建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将对我国整个民法体系的完整合理构建产生重大的影响。那么,为什么要在民事归责体系中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呢?它的立法引入合理性在什么地方?依笔者所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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