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筛选规范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有更多的联系。仍然援引张文中的例子。张做了一个实验,他手里有100元钱要分给两人,规则是,两人各写一个数字在纸条上,如果二数字之和等于或小于100,则将钱按两人所写数字给两人,如果大于100,两人什么也得不到。实验结果是两人写的都是50。为什么在无穷个(0-100数字无穷,张未考虑货币的最小单位)纳什均衡中偏偏有此特定均衡?张的解释是,这是文化中“公正”的观念筛选的结果。我很推崇张的求实精神,解释也不错。问题是,如果本着要以博弈论解释公正是如何产生的,而现在反过来需要用公正来补充博弈论的不足,这就成问题了。
其实,博弈论是有助于解释公正是如何产生的。在博弈过程中,你出一个策略,你得考虑对方会有什么反应,并进一步修改自己的策略,又得考虑对方的反应,如此反复,就迫使你不得不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来思考。除非你认定你的对手是傻子,你最终不得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公正由此而生。
当然,这种解释未免简单化了一点。公正的产生肯定也与社会习惯相关。比如,张解释了一次性博弈很难产生信誉,但长期博弈就很可能产生信誉。这无疑是对的。(张文未陈述信誉与公正的关系。信誉给人预期,但如果信誉只是给人不公正的预期,信誉则很难成为信誉。因此,我擅自推定,张对信誉的解释无意中是瞄准公正而去的。)但反面的例子也是存在的。比如,我和我的小狗相处时间长了,我进门就会踢它两脚,它似乎显得更加高兴,但我不知道这种由长期博弈所形成的习惯是否公正。另外,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两姐妹形影不离,但因性情不同一个总是欺负另一个。因此我以为,社会中长期博弈之所以有利于公正的形成,是因为你总在面对或可能面对陌生的对手,你不能总是假定你的对手比你傻,或因某种性情或因其他原因可以接受你的欺负,因而你最终不得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此,你的博弈对手与其说是某个特定的人,不如说是整个社会。如果我打定我这辈子在某种关系——比如夫妻关系——中,只与某个人打交道,我就不能保证到底是我要欺负她,还是她要欺负我。反之,如果一个人对配偶“好”一点,则很可能是想另有钟情而向整个社会博弈了。(当然,是否真好,你的配偶能够感觉到,作为男人,我尤其相信女人这方面的感觉。)
玩味到此,我相信立足于进化,以社会博弈论的分析是有助于解释公正的产生的。但在远古社会,公正与神的概念直接相关,在现代社会,这种关系也隐约存在,我们又如何以博弈论的分析来解释神的产生及消亡?显然,与文化进化相伴随的是神的退化,难道是因为神太不“理性”、太不懂经济学因而注定要消亡?这个看似无意义的问题会提醒我们注意如下事实:不论是理性限定规范,还是均衡筛选规范的产生,都会通过文化继承而接受来自于神的几乎是先定的公正的概念的指导。这一方面意味着博弈论中的策略集可能会缩小(因观念的限制有些策略你想不到),但正是因为这种缩小使得社会博弈更有效率(想想有两块表的人不知道准确时间);另一方面意味着如果博弈“应该公正”是先定的,则博弈主要是关于“怎样公正”的博弈。换言之,法的具体规则可以由社会博弈产生,但法的概念却是整个博弈过程中的指南。纯粹立足于经济分析来解释法的规范的产生,给人的误导是法的概念也是由此产生的,仿佛法的概念只是社会博弈之外由人类智识生产的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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