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毫无疑问,目前我国对广义隐私权的理论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专家、学者对网上隐私权的论述也是凤毛麟角,许多关键性、原则性的问题尚无定论,更谈不上网上青少年隐私权了。但随着我国青少年上网人数的猛增,网上青少年隐私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与急迫性必然日益突显。
(二)对网上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在完善现有隐私权立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专门法律。通过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来间接实现对隐私权保护的“民法模式”极可能出现公民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冲突,肯定不利于公民隐私权的行使。因此,必须将保护隐私权从保护名誉权的模式中独立出来,在《
民法通则》中予以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要在其他法律中增加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条文,包括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侵权行为的后可与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等;在《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直接针对青少年的法律中也同样增加青少年网上隐私权保护的法条,要体现青少年主体的特殊性,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一般保护有所区别,如规定“从重、从快”的原则等。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直接颁布我国的《互联网上青少年隐私权保护法》,通过专门法律,切实维护青少年网上隐私权不受侵害。
(2)成立网上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专项调查与研究工作,并可接受青少年投诉,协助做好维权活动。该机构隶属于各级团委、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等青少年研究部门。在我国香港地区及美国等均设有类似的专门机构,如香港个人资料隐私专员专署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专门负责监察香港法例第486条《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实施⑿。美国电子信息中心是基金会性质的独立组织,负责法律法规的执行,同时向民众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⒀。尽管这两个组织的目的并不限于保护网上青少年隐私权,但其在此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却给我们提供了借鉴的价值。
(3)针对网上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其网上自护能力。显然,对网上青少年采取绝对限制的态度肯定行不通,与其承受可能的不良影响,不如通过家、学校、社会三方共同努力,切实采取可行的方法对其积极引导,如聘请法律人士就上网的法律问题办讲座、开通青少年法律网站、出版青少年网上法律手册等 ,加强其网上法制与安全意识。同时,新闻媒体更要加大青少年网上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工作,要让其明白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哪些,什么行为可能导致隐私侵权,侵权发生后应该怎么办等,从而强化其自我保护的能力。此外,营造积极、良好的网络行为氛围,号召他们以实际行动实践《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争做文明网民。
(4)采取网络公司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方针,从源头上抑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允许并鼓励网络公司采取自律的方式对青少年网民的个人隐私加以保护,如在网站主页明显位置链接隐私权政策声明,内容包括:要求其在对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网民个人数据进行搜集和使用时,必须征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保证对青少年网民的个人数据或通过青少年搜集来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数据不在授权范围外使用,不得以有价形式出卖于第三方滥用,更不准采用网络技术盯梢偷窥、刺探青少年个人隐私或擅自侵扰青少年网上个人领域等。该声明应视为网络公司与青少年网民订立的合同,一旦网络公司违约,视情节轻重,必须主动向对方道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赔付违约金,甚至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国家的公安、安全、司法等部门必须通力配合,加强对网络公司及个别不良行为者的监管力度,可以采用电子警察等合法手段和定期检查制度,监督网络公司和网民对法律的实施,并及时查处网上侵害隐私权,尤其是青少年隐私权的案件,从而管理和维护好网络秩序,尽量减少、避免网上青少年隐私侵权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