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上的流通性的目的是保障金融市场的流通性。设计金融法上的流通性时,必然应考虑影响金融市场流通性的诸因素。影响金融市场流通性的因素有: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的干预、私主体间权益分配的合理性、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市场发育程度等。金融立法以规范影响金融市场流通性的因素而保障金融市场流通性,可见,金融法上的流通性与金融市场流通性的实现有同一性。在设计金融法上的流通性时,应考虑如何规范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的干预、私主体间权益分配等因素。因为公权力干预市场的力度是以法律为凭藉的,是制度价值选择的结果,法治社会中一切公权力的行使应依法而行。金融法上对私权益分配的合理性不是指个体具体利益的合理性,而是指社会宏观上的利益分配合理,金融法上流通性体现的重要方面是金融法应能消除私主体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和显失公平。上述两个因素是决定金融法上流通性的主要因素。至于信息流通有效性,它是决定市场流通性的重要因素,现代科技文明结合现代社会制度文明使信息交流、交换的成本日益降低,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交易更加有效迅捷,市场流通性得以增强。但是自由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缺陷,其一即为信息偏在,使交换产生博奕,加大交易成本。对于这一点市场自身无法克服,金融法应以消除金融市场中的信息偏在为己任。鉴于金融法消除信息偏在是通过利用国家公权力干预,从而分配私权益的方式来达到的,因此笔者认为信息流通有效性并非金融法上流通性的基本构成因素,而是金融法上流通性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最后,市场发育程度是选择体现金融法上流通性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决策因素,一部原本好的法律移植于不适合的经济环境中可能“南桔北枳”,因而制度选择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可见,市场发育程度是金融法上流通性的间接参考因素,但不是基本构成因素。综上所述,决定金融法上流通性的因素主要是公权力干预力度和私权益分配的合理性。
三、流通性平衡公权力干预和私权益的分配
通常认为,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安排会比其它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参见贝多广主编:《证券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28页。**既然有正交易费用,也即调整权利是有代价的,那么,初始权利配置的合理性就很重要,它可以避免许多契约的调整;当权利配置后,它肯定会影响资源的利用效率。既然不同权利安排有不同交易费用,有不同资源配置结果,那么最佳权利配置应该是运作费用最少的权利安排,在不同的经济法律环境下,对外在性问题存在不同的最佳解决办法,因此需要在几种安排中选择。制度选择时有两个因素应予考虑:一是制度本身交易成本,二是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