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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上规定的流通性

    上述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思想为我们提供了研究金融法流通性的方法。金融法律制度的选择要考虑竞争和合理明确的权利分配,国家公权力干预的程度应以维护市场正常竞争为度,过则有损竞争,不足则姑息不公平竞争。金融法上私权利分配的初始状态与金融资源利用效率息息相关,合理的初始状态能降低交易成本。概言之,流通性强的金融法律制度以法律经济学角度衡量,即是低交易成本的高效的制度。下面我们分别论述流通性好的金融法律制度设计中应予考虑的两个因素。
    1.公权力干预经济的力度
    由18世纪古典自由经济学到20世纪初的凯恩斯主义,再回归到货币主义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这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学理论发展的轨迹,也是西方国家对市场态度的发展轨迹,即由自由放任到国家全面干预,再回归到宏观调控下的自由放任。总的来说国家在经济上的“守夜人”角色转化为“经济警察”的角色已经确立。我国对经济的态度则正相反,由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国家全面干预向宏观调控下的自由放任发展。就目前经济发展目标看,我国政府对经济的态度与西方国家大致趋同,现在经济学界争论的多是在国家干预前提下如何干预和干预的力度问题。***参见[日]长谷川启之:《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11章。**
    国家公权力必须干预金融行业,其基本原因是,金融业是一国经济运行的枢纽,不受管制的金融体系将带来太大的风险。具体而言国家管制金融的原因有:(1)信息偏在,顾客不知情。为有效地竞争,购买者必须能一定程度有效地评估产品质量,否则生产者可能以低价提供劣质产品而大获其利。对一般产品,顾客可以凭经验在购买前直接评价该产品;但是,在金融领域,这种方法是无能为力的,顾客不能由此决定是否购买某金融机构的服务。大多数顾客所企望的金融机构的最重要因素是其安全性,不会倒闭,一个自由无拘束的金融机构有追求高收益的高风险投资的内在动机,这种高风险的投资由该金融机构的顾客承担了一部分的风险。为了防止金融机构承担太大风险,也为了顾客不至于承担不应承担的风险,显然需有政府监管,有效的办法是让顾客获得更多信息。***参见[美]托马斯·梅耶等:《货币·银行与经济》,洪文金、林志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34—37页。**于是,金融法上普遍设计了信息公开原则及具体制度。(2)存款机构创造了货币供给的主要部分,因此银行倒闭会使货币存量大部分归于消灭,随着货币供给缩小,就不再有足够的货币购买商品、劳务,于是,生产缩减、失业增加。金融是货币流转中枢,货币流转中断,会使国民经济崩溃。(3)金融机构支持着社会的支付系统,支付系统出现短期问题,会引发大的混乱,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损害。政府有义务防止这种事故的发生,正如政府有义务防止公共用品,如水电发生故障一样。***参见[美]托马斯·梅耶等:《货币·银行与经济》,洪文金、林志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34—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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