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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律思想的实证分析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
 
    以任何现有的理论来分析邓小平的法治思想,都可以说是不十分贴切的,因为邓小平是一个十分务实的改革家。我们可以用各种理论来分析和评价邓小平的法治思想,但是我们并不能说邓小平的思想就是什么什么样的一种理论,因为理论毕竟是实践之后的产物,是一种形而之上的学说。如果我们抛开纯粹的理论不谈,如果我们把法治作为人类的一种文明的产物,那么西方的法治理论从纯粹技术的角度上也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法治要比人治好,法治优于专制,依法治国胜于依领导人个人意志治国,这是不庸质疑的。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以法治来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的话,我们是否可以说,一个社会经历了一个从“无法”到“依法治国”到“法治”的过程?纯粹“无法”的社会可能并不存在,但是它可以是一个逻辑前提;纯粹的“法治”社会也可能不存在,它可以是一种人类的理想。因此一个社会“依法治国”程度的高低就是这个社会法治程度的高低。“依法治国”程度越低,这个社会就越接近于“无法”的社会;“依法治国”的程度越高,这个社会就越接近于“法治”的社会。事实上,以洛克为代表的传统法治理论在现代西方同样受到各种冲击,即使那些专注于法治社会的法学家们也在17、18世纪思想家的基础上不断地修正着传统的法治理论。这种修正一方面来自新的自然法学,一方面来自新的分析法学。以前者为例,富勒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问题,他认为一个体现道德的法律至少应该符合如下的条件:第一,法律具有一般性;第二,法律必须公布;第三,法律不能朔及既往;第四,法律具有明确性;第五,避免法律中的矛盾;第六,法律不应该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第七,法律具有稳定性;第八,所颁布的法律与实际执行之间应该具有一致性。*** 参见富勒《法律的道德性》(1969年),第38-91页。**以后者为例,拉兹将法治归纳为:第一,法律应该是适用于未来的、公开的和明确的;第二,法律应该相对稳定;第三,特别法应该由公开的、稳定的、明确的、一般的规则所指引;第四,司法独立应该有保证;第五,公开的和公正的听证,无偏见等自然正义原则必须遵守;第六,法院应该对其他原则的实施有审查权;第七,法院应该是容易为人接近的;第八,不应该容许预防犯罪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而歪曲法律。***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21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西方学者的这些修正,或者说他们提出的这些具体的法治要求,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应该具有参考的价值。
 
  最后回到邓小平的法治思想上来,比起他的经济改革理论、党的建设理论和政治体制改革理论来,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是粗放性的和原则性的。从我国法律实践上看,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地发展。如果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大报告视为邓小平理论的进一步阐释和发展的话,我们欣慰地发现报告对民主和法制的论述要更加丰富更加清晰。如果再看看我国具体的、专门的法律实践活动的话,我们发现我国的法制建设正使我们国家向一个较高程度的法治社会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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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
 
  (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0页。
 
  (4)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147页。
 
  (5)《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5页,第157页。
 
  (6)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页;第2卷,第333页。
 
  (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03页。
 
  (8)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80页,第244页,第286页。
 
  (9)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9页,第253页;第3卷,第163页,第194页。爱国
 
  一、邓小平理论和邓小平的法律思想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大报告中,邓小平的理论被奉为贯穿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含盖了包括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和党的建设等诸多方面。而且,邓小平的理论被写进到党章,成为执政党的治国指导思想。但是邓小平的法律观点并没有在上述十大方面占有一席之地,所以,我们不能冒然地提“邓小平法律理论”。但作为一个现代的伟大政治家,邓小平不可能不涉及到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作为我国第二次革命的设计师,他对法律的看法实际上也是我国下一个世纪法律建设的基本蓝图。因此有必要对他的法律观念进行科学地分析,以展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同样因为邓小平是这场革命的首创者和实践者,所以他还没有来得及充分地重视和系统地论述中国特色的法律理论。比起他的经济改革理论、政治改革理论和党的建设理论等,他对法律的看法是粗线条的,是零散的。也就是说,他对法律的看法,不是专门地以一个严格法学家的角度对论述法律的问题,而是以一个政治家的角度涉及到了法律问题;他不是从法律现象内部去探讨法律问题,而是从法律外部去描述法律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提“邓小平的法律思想”比提“邓小平的法律理论”似乎要科学一些。
 
  从最抽象的意义上讲,邓小平的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那么从社会生活的角度看,邓小平的法律思想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如果我们不按照从一般到具体的演绎方法探究,我们也可以从《邓小平文选》中也得到相同的结论。所谓中国特色,就是我国特有而他国没有的东西,“他国”是什么?一个是前苏联,一个是西方各国。中国特色区别于前苏联,邓小平反复论述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的产物,而不是前苏联的模式,并痛斥“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注1)。中国特色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邓小平也反复讲过,“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注2)“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观念不同。”(注3)。邓小平的法律思想区别于前苏联法律理论,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理论就构成了他的中国特色。对于前者,这里不作任何解释;对于后者,这篇论文要作一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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