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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议院的调查权

 
  议会的权威很大程度上就在于能对政府行为施行监督,而无论何种监督,进行调查是必由之路。所以,调查权不仅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形式,而且是监督权中最具实质意义的监督形式。不过,基于角色对抗的要求,调查权的行使也要有一定的限制或范围,并且也不局限于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大致而言,与宪法规定的议会职权相对应,德国议会的调查权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监督调查权,主要目的是了解政府活动的第一手资料及事实,以便控制政府行为;其二,立法调查权,包括对预算问题的调查,主要便于与政府讨价还价;其三,内部调查权,包括选举调查、议员调查(对纪律、腐败及受人控告等问题进行调查)等形式,用于维护议院内部秩序,制定议事规则;其四,政治调查,包括对丑闻的调查,其主要目的是向公众揭示他们感兴趣的全国性问题和事件并作出相应的反映,常为议院全体或多数议会党团用来攻击或反击议会内外的集团或个人。
 
  在上述四种调查权形式中,前三种形式主要涉及联邦议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第四种形式则属于议院整体对公众的义务。但实践证明,只有第一种和第四种形式是对议会的职权最具实质意义。在调查权全盛时期的魏玛共和国,德国议会共成立过31个调查委员会,其中行使议会监督权和政治调查权的就有24个。在基本法下的联邦德国议会从1949年至1990年共成立过57个各种调查委员会,其中属于监督性质的有27个,属于公众政治问题的有17个〔14〕。德国基本法对调查委员会的形式没有专门规定,但在实践中,目前出现过三种类型的调查委员会:第一种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Sonderausschsse),法律并没有规定它必须因某一确定的事项而成立,但通常是在涉及国家重大问题时组成,如1992年成立的“联席宪法委员会”(die Gemeinsame Verfassungskommission),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院各64名议员组成。委员会的主席由联邦议院的主席担任,专门考虑实施两德统一条约规定的修改基本法的条款。它的任务主要有三项,即考虑联邦与各州的关系、考虑统一后国家的发展方向、回答是否要按照基本法第146条之规定制定一部新的全德宪法等问题。对于这三项问题的修正草案需要委员会的2/3通过方能提交两院,而对其他修正建议则只要过半数通过即可。在总共进行的42次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近半数的基本法条款,共收到约80万份修改建议书,通过了23条修正案,但否决了全盘修正的意见。此委员会在1994年任务结束时终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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