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当法律要求某种犯罪必须具有行为和行为结果时,确定犯罪的时间对适用追溯既往的条款至关重要。例如被告人在某年的5月1日向被害人开枪射击,5月10日颁布了新的杀人罪法律,被害人在5月20日死亡。这时应当适用5月1日以前的法律。而不是适用5月10日新颁布的法律,否则就可能发生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美国的
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表明,法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正义警告,如果对行为人适用追溯既往的法律,让其接受比行为当时的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显然有失公正。禁止追溯既往的
刑法原则,也是对公共官员滥用权利的一种有力的约束。
根据美国的审判实践,禁止追溯既往的法律,仅适用于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机关的法律,而不适用于法院的司法判决。它一般也只适用于刑事犯罪,而不适用于民事问题,尽管有时追溯既往的民事法律也被认为违反了美国宪法。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鲍伊诉哥伦比亚市(Bowie V. City of Columbia)一案中曾经认为,禁止追溯既往的法律不仅适用于立法机关的法律,而且也适用于法院的司法判决,因为美国宪法禁止借助司法解释达到完全一致的结果。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的该项判决从未被广泛适用,因为美国法律的传统和基础是判例法,具有追溯力的司法判例本身就是美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不可能完全排除司法判例中的溯及力问题。〔6〕
值得指出的是,英国历史上曾经有所谓的“剥夺公权法案”(Bill of Attainder),允许对犯有叛逆罪和其他可以处以死刑的重罪犯剥夺公民权,使其丧失职位、荣誉称号、财产和接受正当司法审判的权利。直到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剥夺公权法案”才受到禁止。
美国宪法第1条明确禁止国会和各州议会通过“剥夺公权法案”。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67年的卡明斯诉米索瑞(Cummings V. Missouri,1867)一案中就指出:“剥夺公权法案,就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不经司法程序而直接处以刑罚的法令”。1946年在美国诉布朗,(United States V.Brown)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又对该法案作了更广泛的解释,即剥夺公权法案,“是指立法机关以任何方式,不经司法程序而对可确定的个人或一个组织的成员,直接处以刑罚的法令”。以后的一项法律又规定,联邦和州的剥夺公权法案违反美国宪法,公共官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构成渎职罪,可被处以罚金或监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