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意义上讲,应召到庭的陪审员也在受审查,但并非由于犯了什么罪,而是要了解他们的态度是否不偏不倚。如果起诉一方或辩护一方认为他们不适合当陪审员,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说明理由,也可以不做任何解释而要求更换。这种对陪审团的调查研究是双方争取胜诉的一个关键途径。但这种打探陪审员心理背景的做法有侵扰他人私生活、违宪操纵司法制度的嫌疑,而且调查过程中所需资金昂贵,往往有利于争端中较富有的一方。
由于陪审员往往是从街头巷尾芸芸众生中以各种方式挑选出来的,有些人连一般能力都不具备,人们越来越怀疑陪审员是否可以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领悟问题,并作出明智和公正的裁决。某些不孚众望的陪审团的裁决,也往往引起公众舆论的谴责。谋刺里根总统的小约翰·欣克利之以精神错乱获判无罪便是一例。
尽管如此,美国民众仍然将陪审制看作是一项
宪法权利而世代相传,始终不谕和近乎不可思议地信赖由与自己同等地位的人所组成的陪审团。事实上在多数案件中,当陪审员受命去运用他们的经验和常识来判断法庭所提供给他们的证据时,亦往往能在人力所及的范围内秉公而断。
2. 禁止使用残酷和非常的刑罚
所谓残酷和非常的刑罚,通常是指过分严厉的、故意施加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
美国宪法禁止联邦政府对联邦犯罪施加任何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几乎所有的州也有类似的
宪法性规定,禁止对州犯罪施加这样的刑罚方法。这些限制主要表现为,第一,对施加刑罚的方法加以限制;第二,对施加刑罚的数量加以限制;第三,在某种情况下禁止任何和所有的刑罚处罚。
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规定,残酷和非常的刑罚方法,是指火刑、钉死在十字架上、车裂、肢解、拷打、拇指夹刑具和绝对与世隔绝的单独性监禁。〔8〕但是,这个修正案的标准不是绝对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有所变化。美国首席大法官沃伦主张对
宪法第8修正案的内容,应从“不断发展的标志着成熟社会进步的体面标准中去吸取它的意义”。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施加任何身体上的虐待和痛苦,也可能被视为残酷的非常的刑罚,例如剥夺公民身份,它“可能导致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中,一个人精神状态的全面崩溃”,也应属于现代社会所禁止的刑罚方法。去势和鞭刑,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对
宪法第8修正案保护“人的尊严”的解释,已经被视为残酷的非常的刑罚。至于死刑是否具有内在的、固有的残忍性,美国最高法院并未作出明确的判断。它的观点是,虽然死刑存在着道德上的缺陷,但是由于死刑被长期和广泛的接受,使得它免受
宪法第8修正案的绝对性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