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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残酷的和非常的刑罚,也表现在禁止由法律认可的、与所犯罪行不相称的、过度的刑罚,尽管美国最高法院并未对这种罚与刑的尺度作出充分的阐述。例如在威姆斯诉美国一案中,一位官员因篡改官方记录而被判15年重劳动监禁。这算不算残酷的和异常的刑罚呢?而在有些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与所犯罪行明显不相称,比如在公园里采花而被判处6年监禁,这无疑是残酷和非常的刑罚。
 
  对于没有造成受害人的死亡的案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例如强奸罪,在许多案例中可以判处死刑。但在鲁道夫诉阿拉巴马(Rudolph V. Alabama)一案中,最高法院的三位法官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的观点是,对于没有剥夺或危及人的生命的强奸犯判处死刑,是残酷和非常的刑罚。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对强奸罪适用死刑违反了不断变化的体面标准;第二,为了保护与人的生命不同的价值而剥夺人的生命,由于缺少相称性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三,通过其他刑罚方法,例如监禁刑也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却仍对强奸罪适用死刑就是不必要的残酷。〔9〕
 
  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假如法律仅仅规定了一种刑罚方法,而这个刑罚又是残酷的和非常的,那么,整个法律就是违宪的;假如一个法律既规定了适当的刑罚,又规定了残酷的刑罚,那么毫无疑问,适当的刑罚部分仍然有效。
 
  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不仅限制立法机关对犯罪所规定的刑罚,而且也限制只有在非常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将某种行为作为犯罪加以处罚。在鲁滨逊诉加利福尼亚(Robinson V. California)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加州的一条法律,将使用麻醉剂成瘾的人作为犯罪处理,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认为这项法律创造了一种“状态”犯罪,即不需要任何反社会行为的证据就可以定罪;第二,这项法律将患有麻醉剂成瘾的疾病,也视为一种犯罪行为;第三,这项法律将也许是在完全无辜和偶然情况下传染上这种疾病的人,也作为犯罪看待。〔10〕
 
  总之,美国宪法中禁止残酷的和非常的刑罚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刑罚问题,而且涉及到犯罪行为的问题,在鲁滨逊一案中,甚至涉及到由于精神疾病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3. 禁止强迫认罪的法律
 
  在美国,禁止强迫认罪的法律,被广泛认为有助于加强法制,可使当事人免受政府的非法追诉。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被警察或执法人员拘留后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在开庭审判前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他还可以要求他的律师到场,由律师回答问题。如果没有律师或请不起律师,可寻求政府帮助。这项法律是美国最高法院1966年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裁决作出的,现已成为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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