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自由的担心又往往来自于保护政府机关和官员形象的动机。邸报传统是报喜不报忧,而现代自由媒体的准则则更多的是报忧不报喜,所谓“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官员们兢兢业业地工作,劳苦功高,媒体却视为当然,不赞一词,然而一旦发现芝麻大的一点小失误,记者们便兴致勃勃,连篇累牍,直闹得沸沸扬扬,天下无人不晓。于是,为官者就总是如履薄冰,生活在传媒的巨大压力之下。然而,相对于维持一个廉洁的政府——更不必说是民主的政府——而言,由于新闻自由而给政府带来的压力是必要的。再说,媒体的这种牛虻战略固然对人民的利益有好处,同时也是对政府官员们的一种保护。记得前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平义杰因为利用职权,用公款长期租用高级轿车归自己使用,并无偿使用大量公物,终于被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撤销党内职务,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撤销院长职务。〔5〕当时的各种传媒纷纷加以报道,引为反腐败之大举措。然而,平义杰的腐败行为持续非一年两年,如果我们的新闻界能够在其行为刚刚冒头之时便予以揭露,何至于让此类腐败分子在省院院长的高位上端坐数年之久,给我们的司法造成那般恶劣的影响!况且恶行冒头之际便加以揭露,实际上也挽救了平义杰本人。甚至可以说,如果我们有自由传媒的严厉监督,许多官员根本就不会有腐败的开端。所以,新闻界对于司法官员——当然也包括其他官员——的腐败行为遮遮掩掩,或者不允许新闻媒体及时地揭露,表面上好象保护了那些官员,但最终却是把他们推进更可怕的深渊。
机关报传统对于传媒的负面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特定系统内的问题难以被隶属本系统的媒体所揭露,而且这一事实本身便显示出同样的腐败问题难以得到同样的揭露和惩罚。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说,对不当行为的惩罚固然十分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惩罚应当是平等实施的。同样的恶行,一些人被痛加揭露,严厉打击,另外一些人则毫发不损,逍遥法外,这样的惩罚,不仅无助于起到平常所谓“以儆效尤”的效果,而且会使受到惩罚的人难以心悦诚服,认为自己之所以受到揭露,并不是因为恶行本身,而是由于“经验”不足,手脚不够隐蔽,或者是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后台,“腐败”只是权力角斗落马的借口而已。因此,在传媒对司法界的监督问题上,我们需要明确的观念是,对腐败以及其他负面现象的揭露也应当强调平等原则,即媒体对于任何人、任何机构的腐败,只要发现,就一定加以揭露,而不是厚此薄彼,轻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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