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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三题

  实际上,如果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我们可以发现,涉及权力部门或豪强人物的案件之所以在法院中难以得到公正审理,与其说是传媒监督不够,不如说是因为法院以及法官不独立。在现行的体制下,法院在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同级政府。如果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一味地严格依据法律,不惜开罪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构,法院院长的官位还能保持多久就很难说了。汉密尔顿有言:“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8〕据我观察,我们的许多法官以及法院院长都具有很好的专业素养,并且极富正义感,但是现行的这种制度安排实在是令他们徒唤奈何。司法的不独立,使得法院不得不屈从权势;屈从权势的结果又加剧民众和传媒对司法的不满,不断削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而又使司法机关的地位更加低下。这种恶性循环不停止,依法治国将真正是托诸空言了。
 
  三、司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
 
  前面我们已经强调过,新闻自由以及媒体监督对于维系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进而维系整个社会的安全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媒体也可能对于公民的某些权利造成伤害,从而引起法律上的纠纷。这时,过程便反了过来;法院又要对于传媒是否构成侵权或诽谤罪,如构成民事侵权或诽谤罪,传媒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加以判断。这是司法与传媒之间关系的又一个层面。
 
  俗话说,“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生活在人群之中,名誉乃是人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当一个人的声誉受到损害,他所追求的人格认定便会残缺不全甚至完全崩溃,由此带来的痛苦往往有甚于单纯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现代社会大众传播业愈来愈发达,报纸发行量动辄数以数十万上百万份,电视进入千家万户,电脑网络覆盖全世界。传媒时代的这种特征使得媒体损害名誉的可能性增大了,一旦发生侵犯名誉的事件,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也加大了。因此,现代法律也需要对这个领域进行更有力的调整。
 
  法律的调整当然包括让名誉受到传媒损害的人们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但同时,法律还必须对宪法所确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加以保护。在某些情况下,这两种利益会发生冲突,既要保障言论和出版自由,又要使名誉权受到完整的保护,这几乎是不可能达到的境界。司法制度所能够做到的只是在这两种冲突的价值之间寻求一种对更广泛的利益有益的平衡,当然,这种寻求平衡的过程也是现代司法最具魅力的方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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