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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产法的现代课题和日本的倒产法

 
  (4)更生计划方案的认可及实施。一旦方案获得通过,法院将根据该方案就企业能否获得再建等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第232、233条)。方案将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有债权人及股东反对该方案,他们的权利也将按照方案予以变更(第236、240条)。计划如顺利实行,企业将获得再建,如果中途遇到挫折,更生程序将被废止(第277条)。
 
  (二)消费者倒产程序
 
  1.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免责。现行日本法中并不存在类似其他实施市场经济的先进国家制定的消费者倒产程序。因此,当消费者陷入经济困境时,为使他们获得经济上的再生,可能采取的方法只有破产法中规定的免责。
 
  (1)免责是对那些努力清偿债务,且没有实施任何欺骗债权人行为的诚实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免除他们剩余债务的制度。对于那些提供自己的全部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作了诚实努力的债务人,即使债权人没有获得完全的清偿,也可以免除他们剩余的债务,以使他们获得经济上更生的机会,这就是免责制度的目的。
 
  (2)法律上免责制度的构造如下:
 
  (A)免责是根据受破产宣告的债务人(即破产人)的申请,由法院作出免责决定来加以认可的。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期间内可以申请免责。但是,如果破产人的财产很少,连破产程序所需要的费用都无法支付时,法院可以在宣告破产的同时作出废止破产程序的决定(破产同时废,第145条)。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在废止决定作出后的1个月内申请免责(第366条的2)。
 
  (B)法院在有债务人申请时,可在听取破产人及债权人的意见后,经审查确认破产人确实没有实施与破产程序关联的犯罪行为,在破产宣告前的1年之内没有以欺诈方法实施信用交易行为的事实后,可以作出免责决定。不过,即使一时获得免责决定,如果破产人因实施有与破产有关联的行为,后来经刑事裁决确定为有罪时,免责将被取消(第366条的15)。
 
  2.实际运用
 
  (1)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的消费者破产案件都是债务人为了获得免责申请而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于他们基本上没有什么财产,因此一般也常在获得破产宣告的同时获得废止决定,即同时废止案件。在为数很多的案件中,破产人都提出了免责申请,其中的大部分都得到许可。根据1992年的统计,全国法院受理的免责申请案件为18,060件,其中的17,414件,即96%获得了许可。
 
  (2)在日本,当宣告同时废止时,在法律上只能作或者认可全部免责,或者完全不认可免责的二者只能择其一的选择。但是在实践中,也有让破产人部分支付后给予免责,或让破产人就各个债权人的债权额按一定比例清偿为条件作出免责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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