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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历史背景

  这种观点跟西方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完全不一样的。西方传统的法律思想是人在社会里发生纠纷被看成很自然的事情,而且最重视探索按照法律解决纠纷。我不太了解中国是否有类似日本的情况。但是,我估计既使中国有同样的想法,其程度也没有日本那么深刻。
 
  在近世时期“义理”的规范体系很发达,这也和上述的思想大有关系。义理规范与权利义务关系大不一样,在义理规范下主张自己权利的办法很微妙,是用比较委婉曲折的方式主张权利,而不是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比如某个人可不可以主张其权利,其判断标准属于社会上的一般想法,是社会的一种默契。而且认为对方应该立即觉察他的要求而让他达到目的。
 
  这种规范结构不适合法律领域而更按近所谓社交界的领域。传统欧洲法律观念是在一位权利主张者和另一位主张者冲突的时候,双方经过必经的程序来得到一个作为具体法律规范的判决。这样的法律世界和社交世界彼此位于相反的极端。社交界是由那些对某些问题共同关心或有共同见解的人而组成的封闭性的集团,这里通用类似日本义理的规范。就是说“虽然暗暗期待报酬,但表面上、形式上一向给予恩惠而不要求回报。”并且,面对他人提出权利的暗示,却不予以理睬而只顾自己享有权利,这种人会被视为野蛮人从社交社会里赶走。
 
  与此相比,可以说因为日本近世时期的整个社会相对缓和、划一,关注的问题基本上趋于一致,所以类似社交界的规范也就诞生在整个日本社会了。这就称为义理世界。按照这个义理规范,主张自己权利时如果露骨地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就会被看做很苛刻的、无赖的行为。相反,要是你趁着对方是隐约地提出要求而假装不知道的样子,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话,就被视为忘恩负义的人。这种想法逐渐拓展而扎根。这样,和法律世界完全相反的义理规范笼罩整个社会,在此情况下诉讼只是在冷血汉和忘恩负义的人之间,才会发生的。
 
  这样的观点好象很重视整个社会的协调,其实隐藏着非常危险的思想因素。就是说,这种观点对异己分子往往采取不宽容的态度。这将会鼓励绝大多数日本人对反对这种观点的少数人,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进行打击。
 
  5.个别主义解决纠纷时偏重于具体案件情况的解决,并不重视对于同类案件追求统一性的判决。就是说只对面前的具体案件进行判处,和几个同样的案件相比,即使出现些不公平,也还是只追求当前案件的圆满解决。上述鼓励内济的特征,也和此相联。另外,这个特点尤其表现在关于日本家喻户晓的大岗越前守的故事里。这些故事写在一本叫《大岗政谈》的书里。这本书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江户一个商人的年幼的佣人误杀了护城河中的鸭子。幕府的刑法规定杀鸭子要处于严刑,但是大岗拿起鸭说,“这个鸭子还有一口气儿,把它放生吧!”这样就救了这个孩子。这种在特定的情况下用“假话”来做出比较合乎情理的判决,表现出很强的个别主义的倾向。也可以说,这样的判决当然不能适用于以后同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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