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这种情况是已经按照《
公司法》的规范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本案中乙企业的改制即属于这种情况。严格的说,公司制企业已经摆脱了所有制形式这种不甚规范的界定,但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所提及的主要是国有股占主要成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并也将其作为改制的一种形式。
其二,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形式的变更。依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我国国有企业普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但在管理体制、产权关系等方面尚距离
公司法的规定,距离政策上所提及的现代企业制度都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国企改制实际上是主要体现在这个方面。国有企业可以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参入新的股份形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
其三,还有一些联营形式的企业,集体企业,独资,合伙企业等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存在向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的问题,但就其数目、重要性来说,都远不及上述法人型国企改制。所以不在本文研究的范围内。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改制而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企业改制是否影响其债务的承担?企业的改制之前所发生的债务是否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呢?
从法理和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可以肯定地说,企业改制不影响其对于债务的承担。
企业的破产清算是对于企业生命的终结,破产清算有特定的程序清偿债务,并对于没有清偿的债务从法律上宣布一笔勾销,以保护社会的效率。除此之外,当企业发生变更时,例如兼并、分立、改制,这些都不能免除企业的债务,其债权债务应当由承继的公司承担。
例如《
民法通则》第
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公司法》第
98条到100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也进行了规定。第10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