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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金融交易的新动态 金融危机与法(三)

 
   无数的电脑通过网络连接在一起,每天昼夜24小时横跨世界上所有的时区,遍布世界上的重要大城市形成交易的联动。在“第四维空间”内的交易场所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场所,是指存在于由1和0的“比特”构成的数字化空间。在这个电子化的虚拟灵境内,金融交易活动可以任意跨越各国的边界,任意进入任何城市的开放的资本市场,无视任何语言,文化,会计制度,地理,种族,甚至政治与法律方面的不同。
 
  “第四空间”就象地球上连在一起的四大洋水域,金融交易就象在四大洋水域中的流动海水一样,在全球的四大洋中自由流动,而且是哪里有利就流向哪里。面对第四空间的金融交易,传统的法律和监管模式将如何以对呢?如果不能对应,法律与监管机构对于金融危机的预警功能和危机后的调整作用就不会发生。
 
  我们现有的法律还是适合于旧的时空观的,法律还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自然人是有国籍的,但是在交易网络上的“人”却具有了“匿名性”。国家具有国土,领空和领水。发生在境内的事情,按属地原则当地法院有权力处理。但是,在电子空间范围内的交易,没有地域性,只有“无疆界性”。由于金融交易的全球一体化,在境外市场上,也可以炒做另外一个国家的货币,使其贬值或升值。当电子互联网络交易建立后,无所谓金融中心了。原来的国际金融中心是以地域来划分的。传统的中心有纽约,伦敦和东京及香港等。而现在中心的定义改变了,没有中心,只有网状的空间。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成为网站,只要“访问”该网站的投资 人多了,就可以成为重要站点(中心)。本国法院对于第四维空间的交易,目前还无法行使管 辖权,即便是境外固定地点的交易场所,本国的法院也没有对那里的管辖权。对于发展中的国际金融交易的新时空观,法律需要适应。
 
  
 
  三、金融信息成为新的信息技术产业,掌握该产业技术与否竞争结果不同
 
  新的金融交易的时空观的发展,使全球的金融交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处理这些信息的数量是巨大,又是复杂的。而且还要求处理的非常迅速。所以,金融界出现了专门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分析处理信息,预测分析各种结果与发展趋势等。金融信息公司和金融信息  产品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业:“金融信息产业”。老牌的有路透社,道琼斯公司,华尔街时报,后起的有美林集团,高盛集团,摩根斯坦利集团,第一波士顿集团,所罗门兄弟集团,最新的还有美国的布隆伯格公司。该公司可以提供全球金融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而且还提供处理金融信息的各种软件和设备,还提供传输这类信息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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