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导入私募投资信托(证券投资
信托法)
修正前的证券投资
信托法曾规定“证券投资信托……受益权分割,由不特定多数人取得”,为适应投资者多元化的需求,使私募投资信托成为可能,前述定义规定修改为“受益权分割,由复数人取得”。也就是说,此前的制度规定证券投资信托必须有50名以上的投资者,这次修正后投资者人数也可以为2人以上49名以下。
3、允许银行等机构的窗口销售投资信托(证券交易法)
为扩大投资信托的销售渠道,许可以银行为首的各种金融机构承销和购买证券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
(二)导入有价证券店头衍生产品交易(证券交易法等)
改革前的法律中存在对以有价证券为基础资产的店头衍生产品交易的制约,主要表现在该交易似应适用证券交易法第201条关于禁止在证券交易所以外使用证券交易所的行情进行差额授受行为的规定。然而,衍生产品交易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世界范围内正方兴未艾,日本也不能忽视这一全球化的趋势。这方面的主要改革有:第一、证券交易法对有价证券店头衍生产品交易的做了定义,在将该交易相关业务归为证券业的同时,对同法第201条作了修正,从法律上明确地解消了有价证券店头衍生产品交易违法的疑义。不仅如此,为使交易健全地发展,还规定了必要的公正交易规则。第二、由于店头衍生产品交易的多数产品都因应其基础资产如利息、外汇和有价证券等的价格变动而产生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现金流动,为适应这种自由组合交易的需要,对证券交易法、银行法等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经营有价证券店头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业务。
四、变革之二:放松规制,提高中介机构的活力
(一)提供服务的自由化
这一方面的改革旨在建立使证券公司及资产经营业者(投资信托、投资顾问业者)向用户提供多样化服务的机制,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证券公司业务的多元化(证券交易法)
修正前的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原则上不得经营证券业之外的业务(所谓专业义务)。此次改革在将证券业由批准制改为原则登记制的同时,对专业义务做了必要的修正。具体地说,将以有价证券的托管为代表的迄今为止没有明确规定的付随业务在证券交易法上做出规定;与此同时,将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业、投资顾问/包揽业等广泛的业务作为证券公司可以兼营的业务,并将这类业务定为事后备案制。上述业务以外的业务,修正后的证券交易法规定在经内阁总理大臣批准后即可经营,而且规定内阁总理大臣除非在认为该业务的经营违反公益或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困难而可能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情况之外,不得拒绝批准。另外,对与专业义务为一体设计的证券公司董事的兼职规制也做了修正,由现行的批准制改为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