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95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公平交易法》则体现了“攻守并举”的策略。虽然该法宣称其旨在保证所有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机构享有平等待遇,但同时又指出美国为外国金融机构提供国民待遇的条件是该外国也向美国在该国的金融机构提供同等待遇,否则美国将对该国的金融机构实行制裁,包括不允许它们设立新的营业网点,不允许其从事新业务或扩展现有业务[5],由于美国金融机构,尤其是跨国银行在管理技能、营销策略、竞争手段和服务效率上胜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要求他国给予同等待遇势必使美国金融业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而使他国金融机构受挫。这种名义上的“公平”实则不平等。
美国1996年新颁布的电讯法案也为打开外国电讯服务业市场做出了相似的安排。该法案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在对等互惠基础上谈判电讯业的多边和双边国际协议,还授权联邦通讯委员会(FCC)调查和判断其他国家电话、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电信媒介市场的开放程度。该法案同样也指出美国将根据对等原则给予他国电讯服务者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和待遇,规定对尚未开放电讯和新闻媒介市场的国家仍将维持原有限制,而开放电讯和新闻媒介市场投资和所有权的措施仅适用于对美国已开放了相应市场的国家。这实际上就是以“互惠”为筹码,迫使其他国家对美国开放电讯服务市场。
为促进服务出口,美国政府许多部门,包括商务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财政部、运输部、国务院、旅游管理局、进出口银行、国际开发署、美国贸易与开发署等机构都同私营服务企业密切合作,为其提供各类信息,帮助它们开拓国际市场。
2增强本国服务业竞争力
本国服务业的强大是赢得国际市场的前提。1994年10月5日,克林顿总统在向国会递交的《国会出口战略实施报告》中就指出,美国政府将集中力量支持国内服务业的发展。从美国国内经济和就业增长着眼,政府优先考虑对环保、信息、能源、交通运输、卫生保健及金融等服务业提供大力支持,以增强这些服务部门的竞争力,扩大出口。
有关立法也体现了这一主旨。如1984年航运法就规定了强制性运费登记以及美国班轮公会享有公平竞争豁免权等条款,以保护本国航运公司。该法还授权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处理竞争法事宜,包括处理外国承运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活动。而事实证明,FMC在保护本国承运人的航运利益、限制外国承运人竞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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