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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机能

 
  伴随自由主义法学裁判观在立法司法及实践中占据主导的地位,同时也是对社会结构变迁的回应,改革传统的诉讼制度,扩大诉讼机能成为当代诉讼制度的主要课题之一。  (二)诉讼机能扩大的现实条件
 
  如果说自由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实证主义法学为诉讼机能的扩大奠定了理论基础的话,那么现代型诉讼的登场则为诉讼机能的扩大提供了现实的条件。所谓现代型诉讼,在美国被称为公共诉讼(Public Law litigation),在日本则交替使用现代型诉讼和公共诉讼概念,其实指的是同一诉讼形态。这种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法院在审理和判断时往往缺乏可资适用的现成法规和理论,而必须基于法律精神和社会正义认定事实和作出判断。典型的现代型诉讼形态是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公害、消费者诉讼、纳税人诉讼等。这些典型的诉讼形态体现了现代型诉讼与传统诉讼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有:
 
  第一,诉讼主体的差异。传统的诉讼中,纠纷当事人主要是个人和一般的商业组织,而且他们之间的力量关系对比无太大的差距。而现代型诉讼的纠纷当事人,主要是被告基本上是从事公共事业的公共团体甚至是国家,或者是大量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大企业。而且,由于公共事业涉及的面很宽,为此卷入纠纷和诉讼的当事人的数量也呈多数情形,因此,当事人往往集体进行诉讼,形成有相当规模的集团诉讼。再且,由于被告都是国家或在社会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团体或大企业,造成了原被告之间力量关系对比向被告方面的倾斜,使得诉讼的进行已经很难按照旧有的诉讼方式进行。
 
  第二,请求救济内容的差异。传统诉讼中,原告请求主要是对损害的赔偿、恢复原状或者是
 
  确认和恢复权利(前述的权利确认型纠纷)。而在现代型诉讼中,原告的请求,不仅仅是要求被告对所受损害的简单的金钱赔偿或恢复原状,还包括要求公共团体、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损害的出现或扩大,甚至禁止被告再从事有关活动,故而又被称为禁止型诉讼。也就是说,现代型诉讼请求内容已经不仅针对过去,还具有指向未来的意义。再有,原告要求禁止的被告侵权的性质及形态,已经从传统诉讼的特定且可视的程度,逐渐向不确定而且认识困难的方向发展。换言之,从物体方面的侵权向精神侵权转变了。例如,关于噪音的纠纷及诉讼,关于空气污染的纠纷及诉讼所涉及的事实,都不能简单地用一般的社会常识来确定,必须借助科学技术手段以及其他生理、心理等知识加以认定。
 
  第三,作为基础的纠纷所涉及到利益的差异。传统诉讼的基础及纠纷本身涉及的利益关系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所以其影响范围主要涉及着当事人及其周围有关系的人。而现代型诉讼中,对立的利害关系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因此其波及的范围呈现广域化和规模化。***同注〔4〕第165—166页。**正如美国学者尤多弗所言:公共诉讼的特征表现为“当事人结构呈不定型的集团倾向,基于禁止命令的诉讼救济含着面向将来以及能够对应社会变化中产生的多种多样的争点的内容,对纠纷事实的认定也同样具有超前性,对于作为纠纷主体的复杂的纠纷主体,即组织保留了法院的管辖权”等。***M.Youdof, Implementation Theories and Desegregation Realities, 32 Ala.L.Rev. P441(1981)。** 从以上特征看出 ,现代型诉讼对传统诉讼体制及机能提出了难题。第一个难题是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的丧失导致诉讼关系的失衡。经过产业革命后形成的市民社会,以市场自律原则为基础,因而市场社会的纠纷主体在地位上完全处于平等状态,利用诉讼处理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在攻击防御机会和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的前提下实施诉讼行为,因此对诉讼结果必须负责。而在高度技术化的消费者社会以及信息社会中,纠纷当事人的地位因为社会本身具有的特殊构造而产生结构上的差异。一方当事人是一般的消费者和市民,一方当事人则是拥有大量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的企业以及拥有职权的国家机构、公共团体,他们之间的实际力量关系反映在诉讼程序上,使得在传统诉令体制下本来可以预期的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失去平衡。如何保持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的平等性,保障他们实际行使权利的可靠性,不仅关系到能否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的问题,而且还涉及程序过程是否符合正义,法院的判决是否具有正当性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很显然,对于这些问题,传统的诉讼体制很难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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