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形成机能的含义是,通过诉讼解决具体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同时,还隐含着对社会关系的间接调整。传统的诉讼机能只注重了纠纷的事后回顾性的处理,忽视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或者通过诉讼确认某种社会价值的存在,唤起社会成员对相同问题的关心,为社会全体成员确立有关行为指针。使得纠纷虽然解决,而随着诉讼机能的扩大,法院判决的影响仍然可以扩散至社会其他成员,而不仅仅随着具体纠纷的终结而湮灭或沉寂。可以说,诉讼已经不只是处理纠纷本身,对纠纷涉及的社会问题也划入诉讼结果的影响范围,可谓一箭双雕。See, G.Alan Tarr judicial Process and Judicial Policymaking,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Chapter 9 (judicial policymaking: An Introduction)(1994)。**强调基于诉讼解决纠纷本身的影响,应该超越纠纷当事人的范畴,波及于社会其他成员,并通过诉讼、裁判的结果,确认一定的社会价值存在,由此影响到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是社会发展所要求,诉讼制度应该对此作出应答。***提倡诉讼的政策形成机能学者中,较具代表的有日本的棚濑孝雄、田中成明、平井宜雄、芦部信喜等教授。代表性论著有,棚濑孝雄:《裁判的政策形成机能和纠纷处理机能》,《民商法杂志》,第75卷,平井宜雄:《法政策学》,有斐阁1995年版等。**
对此,日本学者和田仁孝指出,现实中,诉讼上的政策形成几乎没有得到承认,有关政策形成的诉讼主张在诉讼外同样能够实现,并不为诉讼所独有,而且由于现代社会的流动性,使得诉讼(即使是现代型诉讼)都无法立刻引致现实政策的形成或变化,而是在社会内部催生了社会成员进行沟通所必须的交涉的场所和机会。所以,诉讼机能的变化应该是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及之后继续为当事人设置交涉的场所,继续自律性地调整他们之间的交涉关系。***〔日〕和田仁孝,同注〔4〕第169、174—175页。**
笔者认为,诉讼机能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已经变得更多地依靠法律来维系。在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纠纷并通过诉讼来解决后,诉讼一方面要保证当事人之间在法律程序上继续交涉的可能和机会,为他们设置对话的场所,促进纠纷的圆滑解决;另外一方面,通过诉讼及裁判形成的影响,为其他社会成员在面临同样问题是能够获得一定的指南,甚至对国家机关及社会集团制定相关政策形成一定的影响也是必要的。因此,应该从更高的角度审视诉讼机能的扩大。
综合上述,诉讼机能与纠纷发生的社会生活实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变化、市民观念的更新,都对诉讼机能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先进法治国家出现的审判制度改革,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运作引起的社会结构及状况的变化,已经反映到诉讼及审判制度中,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正在为诉讼机能的变化和扩大提供探索性的场所和机会。可以预见,如果我们的审判方式、审判制度基本上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需求保持一致的话,则现有的诉讼观念和审判观念必将出现较大的转折,并成为诉讼、审判机能更新、扩大的思想根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